张家口市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间作管理办法 - 张家口市林业局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5 12:55:5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张家口市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间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指导和规范我市退耕还林工程退耕地间作活动,促进退耕还林成果巩固,维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张家口市行政范围内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还工程退耕地间作管理。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

(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冀政〔2008〕40号);

(三)退耕还林相关的政策与法规。 第四条 退耕地间作活动坚持以下原则:

(一)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兼顾,生态效益优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意愿相结合; (三)适度间作,以耕促抚、以耕促管。 第五条 退耕地间作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坡度25度以上的退耕地,禁止间作;

(二)造林成活率(保存率)未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退耕地块,要先行补植补造。

(三)耕作区与林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7米。 第六条 在不破坏林木植被、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进行间作,间作可采用点种、穴种、条播等方式。间作活动中不得使用大型农机具,不得因间作活动对林木造成损害。 第七条 退耕地允许间作豆类等矮杆农作物;禁止间作玉米、高梁、葵花、油菜籽等高杆农作物。

提倡在退耕地的林间空地上间作矮杆的优质牧草、非根用性中药材、花卉等。

第八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五至第七条之规定进行间作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并扣减相应的国家退耕补助。对造成林木损毁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 县、乡两级政府要充分发挥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作用,加强退耕地间作的管理、引导和监督,加大相关政策和典型事例宣传,推动退耕间作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第十条 各县、区(管理区)可以在本管理办法的指导下,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退耕地间作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张家口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