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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

治理两年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建管[2014]3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9.18 【实施日期】2014.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吉建管〔2014〕31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了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全面提高我省建筑行业整体规模、发展质量和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建筑支柱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要求,我省全面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现将《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实施方案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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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8日

关于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要求,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我省建筑行业整体规模、发展质量和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建筑支柱产业快速健康发展。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有效遏制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多发势头,强化工程质量监督制度,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作用,加强检测行为管理,强化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健全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加快建筑产业现代化,努力实现建筑业管理各个环节都规范有序,建筑市场管理水平得到大幅提升。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行为 1.准确认定各类违法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

真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结合日常监管工作,重点从承发包行为、合同履约、项目部人员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材料设备供应等方面入手,准确认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2.建立综合执法检查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日常监管与定期检查相 2 / 4

结合的综合执法检查制度,结合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对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组织开展承发包行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检查建设单位有无违法发包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有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转让、出借资质行为,检查施工企业或个人有无挂靠行为。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是否违法肢解发包;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是否按照工程投标和合同约定到岗,是否随意变更,是否履行管理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与项目管理机构(个人)的工程款、管理费拨付(计取)方式;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机械设备供应方式;承发包双方合同执行情况等。

3.切实加强招投标管理。加强事前预防,在招标文件中列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加强事后检查,对于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出现上述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从严从重进行处罚。企业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低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成本价格”,杜绝低价抢标、中标后无法保证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

4.强化合同备案管理。按照《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吉建招〔2010〕3号)文件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分级管理规定,利用“吉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做好所属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备案工作,审查相关合同条款,严厉打击“阴阳合同”、“虚假合同”、“不平等合同”等行为。合同未备案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5.严惩重罚各类违法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认定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相应行政处罚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规定,采取限期不准参加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