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10:53:5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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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导农民工依法受雇、依法上访,建立规范高效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信访条例》、《常州市建设领域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发[2006]112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信访稳定工作责任的意见》(常办发[2008]49号)、《常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常建[2008]128号),结合建筑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行业农民工因工资拖欠进行投诉和各级建设、公安、劳动、信访、工会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受理(含接待,下同)及处理投诉时适用本办法,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业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适用其他办法。

第三条 全市建筑行业及有关部门应按照统一受理标准、统一处理原则、统一协调机制的要求,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

第四条 农民工投诉实行实名制,其投诉应当有具体的投诉事项和依据,不

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

第二章 投诉的提起与受理

第五条 农民工依法受雇,在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量,未能取得约定工资情况下,应与劳务单位、项目部及其所在单位协商解决,协商未果或不予解决,可向工

程所在地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一般先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投诉。

第六条 农民工投诉时一般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二)劳动合同; (三)劳动计酬手册;

(四)与用工单位进行工资结算的书面依据(注明应支付工资的项目名称、数额、支付时间、支付单位等,并得到用工方的认可);

(五)与项目部、施工单位协调解决的凭据;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农民工应当有序就地逐级进行投诉,不得越级上访。集体性投诉,应选派5名以下代表进行投诉。投诉时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影响有关部门正常工作。

第八条 全市各级信访接待、劳动监察、工会维权、建筑管理等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负责投诉的具体受理,建筑管理部门只负责受理建筑行业农民工的投诉。

第九条 按照工程属地管理原则,农民工投诉分别由市区(钟楼、天宁)、新北区、武进区、戚墅堰区、金坛市、溧阳市六个区域的有关部门受理。竣工项目发生拖欠的,由施工企业注册地有关部门负责受理,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协助处理。

第十条 受理部门接到投诉时,需核对投诉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和投诉材料,要求投诉人填写《常州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处理情况记录单》(见附表1)。

第十一条 受理部门应区别下列情形分别作出是否正式受理的意见: (一)投诉材料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正式受理。

(二)必须提供的投诉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向农民工一次性告知投诉受

理要求。

第十二条 对以下投诉,受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一)无有效证件、无工资拖欠书面依据的;

(二)未与劳务单位、项目部及其所在单位协商解决的; (三)未到约定支付时间的; (四)未完成合同约定内容的; (五)其他可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三章 投诉的处理与要求

第十三条 正式受理投诉的处理:

(一)属于建筑行业农民工投诉的转建设部门处理。

(二)属于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其他行业的转相应部门处理。其中,对建设单位直接用工发生投诉的,转劳动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劳动部门应及时核实农民工投诉情况,对拖欠工资属实的,应责成拖欠单位立即纠正。

督促拖欠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应编制实名制工资清单(见附表2),农民工凭本人身份证领取。

第十五条 市建设部门对发生越级上访投诉,可责成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先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投诉处理中,对于不服从协调解决的,应告知农民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