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4 20:46:4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压覆重要矿床评估费 文物勘察费 通航论证费 行洪论证(评估)费 使用林地可研报告编制费 用地预审报告编制费 十一 其他 专项评价(估)费合计(一~十一) (六)其他费用项目中按照交通部2007年第1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增列安全生产经费,该项费用的计算按建安费的1%取定。
三、关于概算、预算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一)结合我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际情况,对《2007编制办法》的附录四“概算、预算项目表”进行细化,用“广东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项目表”(附表2)替代。
(二)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的补充规定》(粤交基〔2006〕27号)执行,其工程项目清单、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对应概算、预算项目的“项”、“目”、“节”,按《广东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项目表》(附表2)作相应调整。
(三)编制造价文件时,指标或定额缺项时,应按有关规定编制补充概算、预算定额,并在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相关基础资料作为附件列入造价文件中。
四、关于从业人员资格和造价文件编制的管理
(一)凡在广东省从事公路工程造价业务工作的,必须通过相关的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持证上岗,并定期年检。
(二)公路工程造价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2007编制办法》的规定执行,造价文件编制、复核、审查人员必须加盖有效的资格印章。
五、关于广东省配套补充定额的编制和发布
我省《2007编制办法》配套补充定额的编制、发布和解释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补充定额应抄报省交通厅。
六、本补充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执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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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粤交基〔1996〕340号)同时废止。
附表:1.广东省公路工程机械台班养护费及车船税计费标准
2.广东省公路工程概算、预算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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