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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

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119 【发文字号】税总发[2016]74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6.05.24 【实施日期】2016.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税总发〔2016〕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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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4日

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健全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机制,统一规范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税总发〔2015〕104号文件印发)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建立、运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以下简称执法检查人员),是指各级税务机关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检查证》的从事稽查实施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税务稽查随机抽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下简称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市(地、盟、州及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区,下同)、县(县级市、旗,下同)税务局根据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要求,按照不同层级建设和管理的执法检查人员相关信息库。 2 / 3

第四条 建立、运用和管理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规范运

用、动态管理、公正公开、持续完善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由稽查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作配合,建立、运用和管理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二章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建立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省、市、县税务局分别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国家税务总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人员包括税务总局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和各省税务局推荐执法检查人员,推荐执法检查人员的数量为本省执法检查人员总数的1%,由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审核确定。各省税务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人员包括省税务局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和各市税务局推荐执法检查人员,推荐执法检查人员的数量由各省税务局自行确定。市、县税务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辖区内所有执法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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