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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卫农基[2008]26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10.17 【实施日期】2008.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的通知
(冀卫农基〔2008〕26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的要求,为规范乡村医生医疗行为,保证医疗安全,在广泛征求县、乡、村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经专家论证,我厅对《河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印发你们,请组织乡村医生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乡村医生用药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假劣药品流入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保障农民用药安全。对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处方药品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的规定,给予行 1 / 2
政处罚。
附:河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
二OO八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河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 (2008年10月修订) 一、西药部分
序号 药 品 名 称 剂 型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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