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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省信息产业厅《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通信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6]4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10.27 【实施日期】2006.10.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省信息产业厅《湖南省信息
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6〕4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省信息产业厅制定的《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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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信息化工程建设,提高信息化工程建设质量和使用效益,促进全省信息化建设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 》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通信和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设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工程。
第四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省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省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省信息化工程项目实施。市州、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相互配合。 2 / 3
第六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建设单位需编制项目技
术方案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申报后,对项目的政策性、技术可行性、信息安全、采用标准、以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本级信息化规划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的审查意见。
使用中央财政等国家资金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使用政府投资但涉及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原则上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七条 经审查通过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向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办理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技术方案的审查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之一。
禁止将应依法必须进行审批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审批。
第八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质量安全、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应用及保管全程负责。
第九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制度。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信息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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