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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厅关于申报建立吉林省首批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的通知(附:吉林省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教人字[2013]22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3.12.16 【实施日期】2013.1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教育厅关于申报建立吉林省首批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的通知

(吉教人字〔2013〕2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公主岭市、梅河口市教育局,中省直中小学校: 为加强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深入实施中小学杰出校长培养工程,充分发挥名校长的辐射带动作用,省教育厅决定建立首批“吉林省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为吉林省首批杰出校长培养对象; 名校长工作室成员为吉林省首批专家型校(园)长培养对象。 二、申报条件: 1 / 4

申报建立吉林省首批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的主持人和成员必须符合《吉林省中小学名

校长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要求(见附件1)。 三、申报及评选程序:

1.个人申报。凡符合条件的校长自愿申报,并填写《吉林省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成员)申报表》(见附件2)。

2.材料审核。县(市、区)和市(州)教育局对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由市(州)教育局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省教育厅,中直学校由学校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后报省教育厅,省直学校直接报到省教育厅。上报材料请于2013年12月27日前报到省教育厅人事处。

3.省级评选。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市(州)推荐拟建立的名校长工作室进行审核确认。

联系人:李书研 联系电话:0431-82728995 刘 洁 0431-81170241

附件1:《吉林省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2:《吉林省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成员)申报表》

吉林省教育厅 2013年12月16日

附件1:

吉林省中小学名校长工作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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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吉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吉林省促进中小学校长专业发展行动计划(2011-2013年)》,深入实施中小学杰出校长培养工程,围绕建设高素质骨干中小学校长队伍的总体目标,充分发挥名校长的示范、引领、指导作用,加快名优中小学校长专业成长,打造在全省乃至全国有成就、有影响的高层次名优中小学校长团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校长工作室应由工作室主持人和工作室成员组成。

第三条 工作室要以主持人所在学校为基地,以校长的先进教育思想为指导,以合作研究、互动交流为载体。

第四条 名校长工作室应是以名校长姓名及其专业特色命名的非行政性工作机构,能够成为集专家指导、影子培训、课题研究等职能于一体的校长合作共同体。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五条 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的申报对象应满足如下选拔条件:

(一)在全省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且有较丰富的指导经历和经验的吉林省首批杰出校长培养对象;

(二)办学理念先进,办学模型成熟,办学业绩突出;

(三)具有较强的专业引领、培训指导和组织协调能力,擅长教育科研,能够承担工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