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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重点总结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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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 是我国环保法律中综合性实体法 一、适用范围及监督管理 1、《环境保护法》适用范围
环境定义: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其他海域包括: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2、环保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我国环保的监管特点:
1、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环保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各相关部门依法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管相结合;
2、中央的监管和地方分级监管相结合。 我国环保的监管主要通过以下五种手段来实现:
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教育手段、技术手段。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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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体现了我国对教育和技术手段在环境管理中作用的重视。 3、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原则要求包含的主要内容是: (1)、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的污染和生态影响做出评价,并规定防治措施。
(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即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两个环节; (4)、评价部门必须有评价资质。 4、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国环境体系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和地方环境标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是向已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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