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共13页文档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6 0:00:5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条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预先核准证明文件; 4.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5.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功能布局)、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6.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7.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第 6 页

8.拟办企业经营范围。

(五)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组织验收,做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同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申办人在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应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发证部门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发证部门应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组织对其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认证不合格的,按有关认证管理规定处理。 附件3

受理编号:

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

申请审查表

拟办企业名称:

申请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第 7 页

受理部门: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填 报 说 明

1、申办人完成企业筹建工作后,填写封面和表1,报受理审查的药品监督

管理机构。

2、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

3、报送申请书及其他申报材料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业药师或专业技术

职称和学历的情况,应附有执业药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的复印件。

4、申请书以及其他申报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标明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 表1: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仓库地址 职务 第 8 页

技术职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质量负责人 质量管理部职务 职务 从事体外诊断试剂质量管理 技术职称 技术职称 执业药师 门负责人 工作年限 联系人 电话 邮政编码 从事质人职工总量管理员数 情数 况 人员总执业药师 技术人员数 主管检验师 其它 仓储设施设备 设施设备 验收养护仪器设备 计算机(台) 配备总量 购进记录用 入库验收用 销售记录用 出库复核用 表2:

现 场 验 收 记 录

第 9 页

成员所在单位 检查组成员 检查情况及结论 姓名(签字) 组长: 组员: 组员: 检查项目 检查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表3:

审 批 意 见

第 1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