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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操作标准(2015年修订版)》的

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文字号】浙教督室[2015]1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浙江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5.09.22 【实施日期】2015.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

评估操作标准(2015年修订版)》的通知

(浙教督室〔2015〕1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在全国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既是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的必然要求,也是我省教育事业发展的内在需要。2012年,我们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工作的通知 》精神,制定出台了《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操作标准》,有力地促进了我省教育现代化建设。为有效回应第一轮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更好地对接《国家教育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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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化进程监测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提升评估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对原操作标

准进行了适当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操作标准(2015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并就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创建和评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应充分认识我省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性,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一方面要认真对照《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操作标准(2015年修订版)》,科学地制定本地创建教育现代化的工作计划与方案,明确创建时间表。另一方面,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创建工作,并在每年12月底前,将该年度创建工作总结和第二年工作计划上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各县(市、区)应对照新的评估操作标准,逐项开展自查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在报经所在设区市政府审核同意并签署同意意见后,由县(市、区)政府在每年6月15日、11月15日前向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正式提出评估申请。 三、评估程序:

(一)地方申报:所有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应当先申报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在通过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且时间满一年之后,可申报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

(二)材料审核: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收到申请后,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预评估:对通过初审的县(市、区),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将组织人员到相关县(市、区)政府,进行预评估,预评估的重点是核实各有关数据。 (四)正式评估:对通过预评估的县(市、区),省教育厅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在三个月内,组织专家正式开展现场评估。

近期,请申报第二批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的地区,按照新修订的评估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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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再次开展自查自评,并依据2015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重新填写《浙江省教育现代化

县(市、区)申报表》,于2015年11月15日前上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1.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操作标准(2015年修订版) 2.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申报表

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浙江省教育厅 2015年9月22日

附件:1.

浙江省教育现代化县(市、区)评估操作标准(2015年修订版) 一级指二级指标 标 三级指标及分值 认定办法 认定办法的解释及核算方法 “三增长”即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生均教育财政预算拨款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确保教育总经费以及义务教育经费均依法实现“三增依法保障长”。近3年全部做到的为1 教育投入达标;近3年中只有1年未(50分) 做到的,且在申报前通过追补经费的办法全部做到的为基本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一、优经费保先发展障1 (300(100分) 分) 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从当年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按规定计提教育资金,直接用于教育的为达标;在申报前通过追补经费的办法全部做到的按规定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2 用于发展教育(20分) 考察近3年是否①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②所计提的教育资金直接用于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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