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6 9:43:5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3)、安全技术措施。
第23条、规程的编制由分管业务部门根据计划和接续情况,提前一个月给施工单位技术员安排。并书面通知有关业务部门提供资料:地测大队提供地质说明书、预想剖面图等地质资料, 机电队提供供电系统图,通风队提供通风系统图、局扇安装通风设计、风量计算依据、抽放系统图。
图纸资料应在接通知后7天内提交到生产管理部,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 元。
第24条、由于现场施工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补充安全技术措施时,分管业务部门要及时安排施工单位技术员补充。
第25条、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老顶来压、过断层、过破碎带、过老窑、工作面收尾等必须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26条、掘进工作面过老巷、断层、应力集中区、冒落带,巷道开门等事故多发地段,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27条、巷道贯通必须制定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和调风措施,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气体超限、防止通风系统混乱、防止着火、防止崩坏设备、防止贯通伤人、防止冒顶伤人。安全贯通对地测大队的奖罚按以下标准执行:
巷道贯通测距在50~200m, 奖励100元;200~500m,奖励300元;500~1000m,奖励500元;1000~2000m, 奖励800元;2000m以上奖励1200元。误差超过规定但不影响安全使用的,取消奖励;造成永久缺陷或影响安全使用的,按以上标准对等处罚。
兑现程序为:地测大队写出书面贯通总结——生产管理部验收——分管副领导签字——最后报 矿考核办公室核定——财劳部兑现。
第28条 采、掘、修规程措施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编制,\一通三防\措施由通风队技术人员编制,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由生产管理部编制,重要的机电安装措施由机电业务部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由副总工程师组织业务部门编制。 第29条 巷道揭煤措施必须由生产管理部编制措施,经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报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安全(及时)揭开突出煤层,奖励有关人员3000元,延误揭煤时间、安全岩柱控制不准、误揭煤以及发生突出事故(不伤人),罚相关责任人2000元。
第30条 规程及时效超过3个月的安全技术措施,每月由业务部门组织,副总工程师主持复审一次,并将复审意见报总工程师审批。 第31条 规程措施审批权限按《安全技术审批制度》执行。
第32条 审批后的作业规程或措施由施工单位技术员与相关单位技术员给本单位员工传达,并覆行签字手续,时效超过2月的规程措施每月必须传达一次。分
管领导、施工单位的管理干部、业务部门的技术人员,都要学习规程措施,熟悉有关规定的要求,避免违章指挥。
第33条 安检站参加所有规程措施的审批,对规程措施的传达、贯彻、落实与执行负有监督责任。
第34条 生产管理部负责组织编制采、掘、修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规程措施的审批。对规程措施的完整性、规范性(编制质量等)负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35条 机电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机电、运输安全技术措施,对措施的完整性、规范性(编制质量等)负管理责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36条 规程措施的编制人对规程措施编制的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规程措施的落实负直接责任,同时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负有反映权。
第37条 对规程、措施编制与审批不及时影响工作的,罚责任人100元,对规程、措施编制质量差责令返工重写的罚责任人50元。
第38条 对无规程、措施施工按\三违\进行处理,规程、措施编制不当、内容不全影响生产或造成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39条 所有罚款由业务部门出据罚款条,经 矿考核办(企管部)审定后,交由财劳部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扣出。
第四章 设计管理
第40条 设计工作应包括:矿井开拓延深工程设计,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设计,技术改造设计,与采掘工程配套的机电运输、\一通三防\设计,重要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井下、地面规划设计,地面建构物的单位工程设计,构配件加工图的设计。
第41条 设计部门必须根据矿井的大中小接续安排,作出设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42 条 设计部门所需设计资料必须事先联系,提交委托书,并经总工程师签字。(1)采区设计所需地质资料理应提前半年提交委托书,回采工作面所需地质资料提前三月提交委托书,掘进所需地质资料提前一月提交委托书。(2)机电运输设计提前一月提交委托书,所需机电运输资料提前一周提交委托书。(3)所需通风资料提前一周提交委托书。
第43条 地测大队必须在原有勘探部门提交的矿井精(粗)查地质报告的基础上,根据矿井实践的地质资料,按工程的不同要求,编制生产地质报告或说明书、地质素描。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提交设计部门使用。
第44条 业务职能部门(专业职能管理的工区)承担专业管理范围内的设计。
第45条 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设计系统构建要有利于\一通三防\管理,优化采、掘、机、运、通各系统。至少提出两套以上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效果比较,在分管副总工程师和有关业务部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报总工程师审定。 第46条 煤巷、半煤巷掘进应积极采用机械化运输作业线,优先采用先进的支护技术。
第47条 施工过程中遇条件变化需要更改设计时,由业务部门提出更改方案,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经总工程师批准的设计任何人无权私自变更和修改。 第48条 对完成设计工作成绩优异者给予以奖励,不按时完成设计任务延误施工,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处罚。
第49条 设计工作(任务)可以采用内部承包形式实施,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业务及考核部门将设计任务委托给部门或个人,签定内部协议,明确有关责任及其报酬等事宜。
第五章 中腰线管理
第50条 各类巷道的开工,业务部门必须以委托书形式提前2—3天通知地测大队,以便准备资料按要求放线。停头要通知地测大队收尺,复工要通知地测大队复核。重要井巷工程开工还必须提前半月将施工图交地测大队。严禁无措施无设计放线开工。
第51条 标定中腰线前,测量人员必须对设计图上的数据、几何关系进行验算、检核,重要工程的设计导线、标定设计须经测量技术员审查签字确保无误后,方可标定给线。
第52条 巷道开工临时中腰线,若现场情况限制,可用罗盘仪标定。当巷道掘进出4—8米后必须用经纬仪重新标定。
第53条 中腰线点要成组设置,每组点不得少于3个,点间距应不少于2米,最前面中腰线距迎头的距离,应在25—30米。腰线也可25—30米设置一个点,并在帮上划出腰线,腰线至底板的高度要在规程措施中规定。
延设中腰线时,必须对所用的和新设的点进行检查。巷道每进100米应检测校正一次中腰线。
第54条 最前一组中腰线点距迎头的临时中腰线,由施工单位负责延线,各施工单位应建立延线制度。
第55条 巷道中的测点和中腰线点,施工单位必须保护好,严禁敲动或用测点吊挂重物。如是锚喷巷道,喷砼前要加以保护,严禁喷覆。如遇测点损坏或有怀疑时,施工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要及时告知地测大队,否则出现错误后果自负,
地测大队的测量人员若不及时处理,出现错误由测量人员负责。
第56条 地测大队测量人员给线时,施工单位要密切配合,负责打眼、提供方便。给好线后应当场向施工单位现场人员交待清楚有关数据,以便掌握施工。 第57条 地测大队的测量人员对按中腰线施工情况要经常检查,发现未按线施工,要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改正。若偏线严重可拒绝给线,并立即向业务部门和分管领导反映,拿出处理意见。
第58条 若中腰线造成偏差,但不影响使用,对单位处200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员各处100的罚款,对造成返工的则对责任单位处500—2000元的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处200—500元的罚款。 第59条 本制度从2004年1月起执行。
第六章、顶板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各施工单巷道顶板管理工作,杜绝冒顶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中岭煤矿顶板管理制度,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中岭煤矿筹备处、各矿建施工单位每月底必须组织召开一次顶板管理专题会议,对本月顶板管理问题进行总结、下月掘进施工中将遇到的顶板管理重点分析安排,并作好会议纪要下发到各与会单位或个人。
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作业规程必须将顶板管理作为专项措施进行编制设计。
三、石门或穿层巷道施工前,应先出预想剖面图,对巷道穿过的岩性进行预测描述,同时应说明顶板管理需要注意的问题。
四、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现场按措施规定备足预防顶板发生冒顶事故所需的材料、工具,否则,不予施工。
五、掘进工作面顶板发生变化,需要更改支护方式时,施工单位应先通知监理部门和甲方到现场会审,确定需要更改支护方式后,由施工单位先报补充措施后再执行;如因特殊原因,监理部门和甲方不能立即到现场时,施工单位可以将“锚、网、喷”联合支护改为架棚或砌碹支护,但不能将架棚或砌碹支护改为“锚、网、喷”联合支护。
六、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如每发生一次空顶作业,按每米100.0元处罚;同时,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头,先按措施补齐临时支护或永久支护后,再掘进迎头,停头补支护时间不予计算顺延工期。
七、三岔门、四岔门、交岔点的施工必须先按确定的支护方式编制好措施,并在现场至少备足一天的施工所需材料后,方可开工,否则,不予开工。
八、架棚支护、砌碹支护巷道施工,必须在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好临时支护、前探支护措施,前探梁或超前支护等应单独设计加工,并运到现场存放后,方可施工。
九、“锚、网、喷”联合支护巷道,必须严格按规程措施规定进行初喷和复喷,防止顶板长期暴露风化后发生冒顶事故,如巷道顶板由于未初喷或复喷造成的冒顶事故,产生的隐蔽工程和顺延工期由施工单位自负。
十、“锚、网、喷”联合支护巷道必须按规程措施要求支设锚、网,若发现一根锚杆角度不合格,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补打,并按每棵10.0元进行处罚,发现一块网未联接、压接,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用12#铁丝每隔100~200mm扭接或补网搭接,并按每块网20.0元进行处罚。严禁大钻头配小锚杆,即φ43mm锚杆必须用φ40mm钻头, 严禁将锚杆切断或砸扁使用,如发现,则按每棵300.0元处罚。
十一、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画线打眼,保证巷道成形,巷道严禁欠挖,超挖按《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不得超过150mm。
十二、锚杆支护巷道每20~30m或每500根锚杆必须测试一次锚杆拉力,每次不少于3根,锚固力必须达到要求,否则,对不达到要求的必须补打、补测,以保证支护强度。
十三、巷道贯通施工时,
施工单位必须进行至少两次贯通测量,并于贯通前20m在现场标定贯通点位置及距离。
十四、贯通措施中应明确编制对贯通点的加固处理措施,并在距贯通前10m以上时由筹备处组织监理部门、贯通施工单位和透点加固单位到现场对加固情况进行验收,确认透点加固牢固后,方可贯通。
十五、巷道贯通后,施工单位必须先对透点进行处理,在24小时内将透点永久支护完善,防止透点大面积暴露发生冒顶事故。
十六、掘进工作面当月每发生一次体积大于10m3的冒顶事故时,当月工程质量降一档执行,发生两次(含两次)以上体积大于10m3的冒顶事故时,当月工程质量视为不合格品。
十七、掘进工作面每发生一次体积大于10m3的冒顶事故时,在冒顶发生24小时内必须由中岭煤矿安全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冒顶事故分析,并按事故责任对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冒顶发生的隐蔽工程量和工期按事故责任分别承担。 十八、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事故在4小时内不能处理好的,施工单位项目部必须安排项目部管理人员跟班到现场组织处理,10小时内未处理好的,筹备处(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