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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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吉市政办发[1999]22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8.04 【实施日期】1999.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吉市政办发[1999]22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控制,最大限度地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公物采购活动中的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所属机构为了正常开展日常工作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利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统一由政府采购中心以购买、租赁、季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二、政府代购工作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进行,合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力求经济高效。

三、市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采购活动。 1 / 2

四、吉林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负责本级财政性资

金集中采购和招标工作的专门机构,隶属于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管理。

五、本办法适用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其它资金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采购中心也可接受区财政部门和市级企业委托的采购业务。 六、政府采购的主要项目。 (一)各类设备

1、通用设备: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各种机动车辆;空调机、电风扇;办公家俱、文件柜、保险柜等。

2、专用设备:医疗设备、教学仪器、体育器材、大型乐器、音响设备、摄影器材、农用机械、城建机械、水利设施、警用器材等。

(二)各类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维修工作、基础设施建筑工程等。 (三)各类服务,包括:

1、车辆的维修、保险、加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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