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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推行以房养老的探讨及建议

作者:连江

来源:《时代经贸》2012年第02期

目前我国有60岁以上老年人1.78亿,养老的经济模式主要是子女赡养、退休金、社保金。近年逐渐兴起“以房养老”,“ 以房养老”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一是子女养老,房产由子女继承;二是抚养人养老,房产由抚养人继承;三是租出大房再租入小房,用房租差价款养老;四是将房子出租出售,自己住老年公寓,用租金或售房款养老;五是售出大房,换购小房,用差价款养老;六是将住房出售,再租回原住房,用该笔款项交纳房租和养老;七是将房屋抵押给有资质的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每个月从该机构取得贷款作为养老金,老人继续在原房屋居住,去世后则用该住房归还贷款。第一种形式属于家庭养老,取决于子女的孝心和孝行;中间的几种形式属于自助性养老,有较高的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自己售房和出租房等均有较大的交易成本,自己再租回房子或者住老年公寓等也有较大不确定性);最后一种形式为金融机构承揽的反向抵押贷款养老,属于金融机构提供的以房养老业务,可以为适合以房养老的人群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以房养老”也被称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或者“倒按揭”,它是指老人将自己的产权房抵押或者出租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数额养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下面就从通常意义上说的“以房养老”浅谈一下中国推行以房养老。

一、基本情况

(一)我国以房养老的模式

2003年,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理事长孟晓苏将“以房养老”这一理念介绍到了国内。随后的几年时间里,“以房养老”在南京、上海、北京(中信银行)等地都曾进行过试点。

南京模式:南京汤山“温泉留园”,此前已在国内首个公开推出倒按揭性质的“以房换养”举措。该园规定拥有本市60平方米以上产权房、年届六旬以上的孤残老人,自愿将其房产抵押,经公证后入住老年公寓,终身免交一切费用,而房屋产权将在老人逝世后归养老院所有。 上海模式: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将自己的产权房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房屋买卖交易,交易完成后,老人可一次性收取房款,房屋将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再返租给老人,租期由双方约定,租金与市场价等同,老人可按租期年限将租金一次性付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其他费用均由公积金管理中心交付。

北京(中信银行)模式:中信银行向中老年人发放借记卡,该卡除了结算功能之外,还增加了一些功能来应对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比如医疗方面的预约挂号、贵宾导诊,房产方面的养老按揭等。具体到“以房养老”业务,只要满足五个条件就可以办理“养老按揭”。一是申请此项业务的老年人需要年满55周岁,老年人可以单独申请或者和自己年满18岁的法定赡养人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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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贷款用于养老;二是申请人需要提供房产的相关材料,经过专业公司评估后,最多可以获得不超过评估值60%的贷款,贷款也必须用于养老;三是申请人还需要提交拥有第二套住房的材料,也就是说申请“以房养老”业务的老人和子女至少需要拥有两套住房;四是目前这种“以房养老”按揭最长的时限是10年,这种养老金的付款方式是每个月支付一笔,单月的贷款总额不超过2万元;五是申请业务的老人只需按月偿还利息或部分本金,利率为市场基本利率,贷款到期后再一次性偿还剩余本金。如果到期后不能偿还本金,将以所抵押房产处置后资金偿还银行贷款。

以上三种模式,南京、上海因各种原因未能坚持下来。2011年,中信银行总行推出“养老按揭”,使得“以房养老”进入了可操作层面。 (二)国外以房养老模式

美国:虽然美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比较健全,但大多数美国老年人依然以“以房养老”方式作补充。美国政府和一些金融机构也向老年人推出了“以房养老”的“倒按揭”贷款,发放对象为62岁以上的老年人。有三种形式:一是联邦政府保险的倒按揭贷款,大约90%的倒按揭贷款属于此种类型;二是由政府担保的倒按揭贷款,这种贷款有固定期限,老年住户须做出搬移住房及实施还贷计划后才能获得贷款;三是专有倒按揭贷款,一般由金融机构办理,发放贷款机构与住户同享住房增值收益,但放贷机构要求保留住房资产的25%至30%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有利于住户对住房增值部分的收益。

加拿大:超过62岁的老年人可将居住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数额在1.5万至30万加元之间,只要不搬家、不卖房,房屋产权人不变,可一直住到逝世,后人处理房产时折还贷款。 日本:老龄化现象十分严重,导致其“以房养老”也非常普遍。通常选用“倒按揭”形式,适用于55岁以上的人群。

英国:有不少老年人把自己的养老地点选择在西班牙、南非等国家。这些国家物价低,英国老人把本国住宅出售后,可在物价便宜的国家享受到比本国更好的生活和服务。 新加坡:60岁以上的老年人把房子抵押给有政府背景的公益性机构,由公益性机构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养老金,老人去世时产权由这些机构处置,“剩余价值”(房价减去已支付的养老金总额)交给其继承人。

二、我国以房养老与国外以房养老的区别 (一)以房养老中的抵押物存在差异

在欧美,买卖房地产其实是在买卖土地,土地上的房子不过是土地的附加值,因此,以房养老中所指的房其实是土地;而在我国买卖的是房子本身,而土地只是租用的,因此,以房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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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中所指的房其实是房子本身。而房子本身和汽车、电脑、电视等其他商品一样,一买到手,就会不断地折旧,同时不断地折价,真正值钱的只是下面的土地,但却不是抵押物。 (二)以房养老中抵押物期限存在差异

由于我国土地权归国家所有,土地的真正所有者是国家,是中国政府,从而,土地的使用是“有偿使用”,是有绝对的使用年限限制。因此中国的房地产物业是有使用年限的,而这个所谓的年限实际上房地产所占用的土地的使用年限。在欧美,物业所在的土地属于购房者永远所有,因此欧美的房地产物业是没有使用年限的。 (三)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不同

我国现有房屋产权70年的规定,对于抵押房产的老人来说,可能会面临着产权到期,人活着“钱”花光了的问题,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将承担着比较旧的房子到70年“大限”、获取的收益或许不足以支付养老金的风险。另外,房地产市场变数不可控,以及70年产权到期后,抵押房屋要有偿续期,那么续期费用将可能是一个巨大的未知风险。而欧美的以房养老业务在期满后,银行会收回房产(土地),承担的风险主要是市场变数。 (四)以房养老主体观念不同

传统的养老观念根深蒂固也让公众很难从心理上接受“以房养老”的新型养老形势。大部分中国老人更愿意把财产留给子孙,而不愿意交给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很多老年人也认为,如果需要用房子养活自己,不仅自己内心会有挫败感,在外也会觉得自己和孩子都无颜面。此外,专家指出,在“以房养老”问题上中外不同之处还在于,美国等国家的倒按揭之所以流行,与高额的遗产税有很大关系,人们在“以房养老”和“留房给子女但交大笔税金”之间很容易作出选择。

三、中国推行以房养老存在的障碍 (一)法律和制度滞后

我国没有明确的“以房养老”的相关法律法规,很难推行“以房养老”。虽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明确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但遇有子女或亲属不愿迁出住房时,老年人的权利很难得到维护。这种情况下,“以房养老”就难进行下去。再拿房地产评估来说,由于我国房地产评估起步较晚,房地产评估机构还极不规范,不但整体素质偏低,而且市场存在恶性竞争,有争议的评估结果,尤其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更难以得到及时、公正、合理的处理。

(二)传统养老观念转变缓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