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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
沪海大教〔2017〕2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发挥学科竞赛活动在学校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调动全校教师和学生参与学科竞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参与的由政府部门、学校或其他学会组织主办的、与学科专业教学关系紧密的大学生课外学科竞赛活动。
第二章 分类办法
第三条 按照竞赛组织实施情况,学校对学科竞赛进行分类管理。 (一)学校根据学科竞赛的主办单位、知名度和影响力等因素,以及高校参与情况,将竞赛划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级别。 Ⅰ级:教育部等部委主办或资助的全国性学科竞赛
Ⅱ级: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全国(国际)性学会(协会)主办
的全国(国际)性学科竞赛
Ⅲ级:上海市教委资助或主办的市级学科竞赛、全国性学科竞赛
的分赛区竞赛或其他省(市)级学科竞赛
Ⅳ级:学校相关部门主办的各类全校性学科竞赛或校内选拔赛 具体分级划分详见附件1。
(二)学校将学生参赛面广、规模较大、在国内享有较高声誉、举办历史悠久的若干国家级学科竞赛项目作为重点资助竞赛项目,如Ⅰ级竞赛中的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物流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等;其余的学科竞赛项目作为一般支持竞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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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竞赛级别划分实行定期认定、年度复审、动态调整。未列入分级的学科竞赛或因本身规模、影响力等变化的学科竞赛,竞赛级别将根据教育部、上海市教委等部门的有关文件及上述原则认定或调整。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大学生学科竞赛工作在分管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学院及竞赛项目负责人负责具体实施。其中,“挑战杯”竞赛的组织协调由校团委具体负责。
第六条 重点资助竞赛项目实行立项负责制。指导教师按照学校公布的申报指南、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经相关专家评定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具体实施细则以教务处发布通知为准。
第七条 一般支持竞赛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制。承办学院及项目负责人按照竞赛组委会公布的日程申报,由教务处审核实施。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学校每年设立大学生学科竞赛专项经费支持重点资助竞赛项目和一般支持竞赛项目,用于开支各类学科竞赛的材料费、培训费、报名费或参赛期间指导教师和学生的各种费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重点资助项目的竞赛经费实行分期拨付,与绩效考核关联。学校根据竞赛执行情况适当调整经费额度,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十条 一般支持项目的竞赛经费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实施。在经费预算范围内,按照竞赛开支情况实报实销,不得超出预算。
第十一条 竞赛期间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报销。竞赛期间参赛教师和学生的补贴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竞赛奖励
第十二条 学科竞赛所获荣誉为参赛学生、指导教师和学校共有。为表彰参赛指导教师和获奖学生,学校将根据竞赛级别、获奖等级给予一定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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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获奖指导教师参加评选一年一度的优秀指导教师,并予以认定一定的工作量。工作量计算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优秀指导教师评奖标准详见附件2。
第十四条 获奖学生的学分认定参照《上海海事大学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获奖学生是否进行经济奖励以及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学科竞赛奖励原则
(一)竞赛获奖认定以获奖证书原件或竞赛官方网站公示结果为准。部分竞赛将根据大赛实际奖项设置作适当调整,具体以实际竞赛为准。
(二)同一竞赛中,同一获奖项目有两位及以上指导教师者,指导教师获得的工作量平分。
(三)同一年中,指导教师或学生获得多项不同级别竞赛奖项,按照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计算。
(四)竞赛获得的金奖、银奖、铜奖分别视为全国(省、市)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五)参加其它影响较大的学科竞赛,须报教务处备案认定。自行参加未经学校备案、认定的竞赛项目,一律不予奖励及工作量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上海海事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沪海大教﹝2015﹞51号)、《上海海事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管理规定》(沪海大教字﹝2010﹞42号)同时废止。此前学校有关学科竞赛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上海海事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分级表
2.上海海事大学学科竞赛优秀指导教师评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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