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林管护管理暂行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2 4:10:1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的公益林,管护合同由其个人与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签订;村集体内个人所有或经营的公益林,管护合同由其个人与村委会签订;其它行业和个人与所在行政区域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管护合同。

管护合同按日历年度一年一签。第一年管护期满后,经考核符合管护合同要求且本人同意继续从事管护工作,可续签下一年度管护合同;考核不合格或本人不同意从事管护工作,由管护责任单位收回管护责任区,另行落实管护责任人。管护合同期内管护责任人不得自行转让变更管护责任。

第十五条 专职管护人员包括专职护林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管护人员必须按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盟市、旗县要制定管护人员考核办法,对管护人员进行考核,定期对优秀管护人员进行表彰。乡(镇)林工站和各有关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对护林员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六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在管护责任区进行日常巡护;有效预防和及时发现、报告和扑救管护责任区内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等森林灾害;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协助做好毁林案件的查处;培育管护责任区的公益林资源;管护合同规定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专职护林员应具备的条件:遵守国家法律,热爱林业,有敬业精神,掌握一定的林业专业知识和技能,责任心强,能履行管护责任,了解当地情况;勇于吃苦,不怕困难,坚持原则;具有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成年人。

第十八条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乡(镇)林工站、国有林场等国有林经营单位、旗县林业技术服务单位和村委会人员中选聘,由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职护林员的选聘,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按照专职护林员条件,通过考试、考核、推选等录用程序确定。村集体所聘用的专职护林员由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推选,乡(镇、苏木)政府审核,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所聘用的专职护林员原则上应为国有林场或自然保护区的正式职工。林场、村委会领导不得担任专职护林员。

第十九条 护林员必须进行岗位培训,实行持证上岗,管护证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以旗县为单位统一编号,由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条 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乡镇林工站和旗县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管护人员名册档案。内容包

括管护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照片、证件类型和号码、管护责任区编号、公益林类型、林种、管护面积、管护形式等。

第二十一条 专职管护人员要填写出勤表,做好巡护记录。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益林管护责任单位、管护责任单位对管护责任人的管理,实行例会制。管护责任单位每月召开一次管护责任人会议,听取汇报,交流经验,学习有关政策、技术等;管护责任单位的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管护责任单位负责人会议,听取管护情况汇报,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对策措施,提高管护水平。管护责任单位和管护责任人都要有会议记录和笔记。

第二十二条 管护责任人不按管护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权力,发生违约,限期内仍不改正的,管护责任单位可解除管护合同。

第二十三条 管护责任人要加强责任区内森林防火的巡查、管理工作,在防火期内,对责任区内的野外用火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报告责任区内的森林火情,并采取措施迅速扑救。

第二十四条 管护责任人要及时发现、报告责任区内的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预防和治理。

第二十五条 在公益林区的主要公路设立宣传牌;在乡镇、林场驻地设臵公示碑;在管护责任区主要沟口、道路等明显处设臵管护责任牌;在相邻责任区的交会处设臵管护界桩。碑、牌要绘制责任区平面图,注明管护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六条 管护责任人要加强管护责任区内碑、牌、界桩、围栏等管护设施的保护和管理,发现移动、丢失、人为破坏的要及时报告处理。

第四章 公益林培育

第二十七条 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公益林培育规划和年度作业设计。公益林培育规划每三年编制一次,报自治区林业厅和财政厅审批后组织实施。公益林培育年度作业设计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盟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旗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和乡镇林工站,对管护责任区内的宜林地和林中空地等按规划和作业设计完成造林任务;对公益林中的疏林、残次林、低效林分,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补植和改造,栽针保阔,栽乔补灌,形成复层异龄林,提高公益林质量和生态功能等级。

第二十九条 公益林抚育以提高林分质量和生态功能为目的,严禁单纯取材。抚育强度取下限,抚育前郁闭度不得低于0.8,抚育后郁闭度不得低于0.6。

第三十条 护林员每年应承担管护责任区内一定数量的植树造林和抚育任务。

第五章 公益林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森林、林木、林地,应由有法定权限的机关限期核发林权证,并明确其为重点公益林或地方公益林。在核发林权证的同时,必须取消原有的其他权属证明,杜绝“一地多证”。

不取得林权证,不得支付或领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三十二条 加强公益林林地管理,严格控制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公益林林地,确需使用的,必须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并在划定的公益林区域内的宜林地上营造不少于被征占用林地面积的公益林。

第三十三条 禁止在公益林区内移植活立木、挖掘、采集野生植物、放牧、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筑坟等行为。

第三十四条 严格公益林采伐管理。旗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公益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