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9/25 7:25:0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林业资源保护 【发文字号】粤府函[1986]13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86.07.19 【实施日期】1986.07.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等50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修正

【失效依据】广东省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 (1986年7月19日以粤府函〔1986〕130号文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根据国家《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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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森林和野生动物(包括鸟类 、兽类、两栖类、爬行类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均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 我省下列地区应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典型的热带雨林、季雨林和亚热带天然常绿阔叶林及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植被);

(二)珍贵稀有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的主要生存地、繁殖地和原生地及其模式标本的集中产地。

第四条 市(地)、县应将热带、亚热带的原始(次生)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护林、名胜古迹风景林和珍贵野生动植物的聚集区划为自然扣护经营所、禁代(猎)区。严禁砍伐捕猎和毁林开荒,防止自然资源遭受破坏。

第五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和地方自然保护区。 (一)国家自然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二)省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地)、县自然保护区分别由市(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在我省的国家自然保护区和省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市(地)、县自然保护区,分别由同级的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省林业主管门负责业务指导。 2 / 3

第七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要注意保护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综合体,以保护热带、亚热带珍稀动植物为重点,为科研、教学提供实验研究基地。

规划自然保护区时,在国有林区应避开正在采伐的地区;在集体林区应避开区、乡群众自留山、责任山的土地和山林,并严格控制范围。国有计划进行重大经济建设的地区,以及有山林权属争端的地方,不宜划为自然保护区。

第八条 省内各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和区界,由有关 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按第五条规定报批。 自然保护区范围一经划定,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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