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8 3:45:5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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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股权转让个税管理办法学习体会(2)【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二)类比法
一是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二是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上述两种方法在运用时,应当注意只有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方能类比。 案例1:类比法的运用
某股东占公司1%股份,大股东为了巩固控制权高溢价收购了该股东1%的股份,如果时隔不久,大股东决定将自己持有的51%股权转让,此时就不宜运用类比法,因为双方持股比例悬殊,且一个是财务投资者,另一个股东出让的是公司控制权,条件既不相同也不类似。或许大股东出让价格高出了1%股份的51倍,因为这代表了控股权,或许转让价格低于1%股份价格的51倍,因为股权数量明显悬殊,但是无论如何运用类比法不尽合理。 (三)其他合理方法
请注意,三种核定方法的运用是有顺序的,只有当前两种方法都无法适用时,才能采取第三种方法。
案例2:其他合理方法的运用
张先生以1000万元现金入股M公司,占20%的股权比例。入股协议约定,张先生入股期限1年,到期必须将股权平价转让给控股股东李小姐。张先生入股期间公司未分配股息红利。
张先生到期以平价转让股权给李小姐时,属于67号公告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应当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但是,由于张先生入股事项显然属于“假股权真债权”,如果一味的按照净资产核定法,不符合实际情况,此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视情况,按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或者贷款利率的合理方法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总之,在核定方法的选择上,一定不能太过机械,头顶上一个蓝天,心中一个原则:公平交易原则,这才是股权转让收入核定方法选用的总指导方针。 (二)股权原值的确定原则:不重复征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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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号公告第15条在列举了四种常见情形股权原值的确认规则后,在该条的第5款,明确提出“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而该条第4款规定“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第16条规定:“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上述其实都在践行一个原则:不重复征税的原则。 案例3:前次交易价格核定后再次转让的股权原值确认
张先生持有M公司100%的股份,持股成本1000万元‚2015年6月,张先生将股权平价转让给了李小姐。税务机关按照净资产核定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为3000万元,李小姐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收入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400万元(相关税费略)。2015年10月,李小姐再次转让股权,转让价格3100万元,税务机关认为价格合理。
第一种处理意见:机械理解27号公告第4条的表述,再次转让时,按照前次交易价格作为股权原值,因此第二次股权转让所得为3100万减去1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100万元。如果真这样征税,我们会看到2000万元部分征收了两次个人所得税,不符合双向调整的原则,造成了重复纳税。
第二种处理意见:按照27号公告第16条的规定,转让时其股权原值为3000万元,因此股权转让所得为3100万元减去3000万元。这种处理方式,符合双向调整原则,避免了重复纳税。 按照67号公告,应当按照第二种处理意见进行税务处理。 案例4:盈余积累转增资本后股权原值的确认
张先生持有M公司100%股权,2015年6月,张先生将M公司100%股权以3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小姐。转让时,投资成本1000万元,被投资企业M公司的未分配利润2000万元,盈余公积500万元,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00万元。被投资企业M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合计为4000万元。假设税务机关认为该项转让属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对转让价格予以认可。该笔交易李小姐按照规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500万元。
2015年10月,李小姐决定将20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500万元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50万元的盈余公积共2750万元转增注册资本。转增注册资本后,M公司的注册资本为3750万元。根据《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3号公告,以下简称23号公告)规定,李小姐对已经纳入上次股权转让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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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万元做免税处理,对剩余的250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50万元。
2015年12月,李小姐将M公司100%股权转让给王先生,股权转让价格4000万元。 第一种处理意见:
根据23号公告规定,新股东将所持股权转让时,其财产原值为其收购企业股权实际支付的对价及相关税费。因此,李小姐2015年12月股权转让原值应为前次交易价格3500万元。李小姐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4000万减去3500万元),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100万元。 第二种处理意见:
根据67号公告第15条规定,由于被投资企业盈余积累2750万元转增资本,其中2500万元免税,250万元部分已经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本着税不重征的原则,应当确认股权原值为购买股权的价格3500万元加上250万元,即:3750万元。李小姐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50万元(4000万减去3750万),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50万元。
按照67号公告,应当按照第二种处理意见进行税务处理。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