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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

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11号 【失效依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7.03 【实施日期】2007.07.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第1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七月三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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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二、 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对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可供出售债券公允价值正变动可计入附属资本,计入部分不得超过正变动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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