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自动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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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浙财建[2010]17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8.16 【实施日期】2010.08.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

广应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2010]174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宁波不发):

现将《浙江省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就2010年专项资金的申请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各有关单位在2010年8月31日前,根据隶属关系向当地安监局、财政局提出 1 / 3

专项资金补助申请,并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二、各市、县(市)财政局、安监局在收到有关上报的申请资料后,及时择优确定本地区上报项目,并于9月15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

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浙江省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省化工生产过程安全水平,加快推进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推广应用,有效控制化工企业事故的发生,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精神及全省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的总体部署,结合现行财政财务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是指省政府专项用于提高化工装置安全控制水平的导向性鼓励资金,主要安排用于化工企业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应用和技术改造项目。

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是指对化工装置可能发生的危险进行响应和保护的自动化仪表控制系统,包括智能控制器、可编程逻辑控制器、集散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或安全仪表控制系统等可实现化工装置过程控制安全联锁、紧急停车联锁功能的自动化仪表 2 / 3

控制系统。

第三条 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专项资金依据“突出重点、绩效优先,统筹安排、兼顾公平”原则使用。对危险等级(危险度)较高化工工艺、采用较先进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技改项目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的项目,优先予以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关于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指导意见 》(浙安监管危化〔2008〕200号)实施后,已建并正常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化工及医药化工企业的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应用和技改项目,主要包括涉及以下化工工艺和装置的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应用改造。

(一)炼油、硫酸、氟化氢等装置;化工生产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其它高温高压、放热深冷等工艺。

(二)采用道化学公司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第七版)评价,其危险等级仍在很大及以上(火灾爆炸指数达128以上);危险度评价法,其危险等级在高度及以上(危险度分值在16以上)。

(三)涉及易燃易爆介质、剧毒、高毒和极度危害介质,或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设施,其危险等级为中等程度及以上(火灾爆炸指数在97以上);危险度评价法危险等级为中度及以上(危险度分值在1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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