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9 6:44:2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孝感政规[2012]3号 【发布部门】孝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01 【实施日期】2012.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本级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孝感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孝感政规[20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孝感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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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地方税费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费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办法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税费征收保障,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地方税费征缴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地方税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所采取的监管、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应遵循依法、协作、服务、便捷的原则,以信息共享、协作办税、强化考核等方式,确保税费及时足额入库。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税费征收工作的领导,成立以政府为主导、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地方税费征收保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地方税费征收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招投标管理、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交通运输、教育、科技、卫生、审计、环保、国资、物价、统计、工商、质监、残联等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地方税费保障部门)要大力支持、协助地税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开展税费征收工作。 2 / 3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税费保障电子政务平台,积极支持地方税费征收信息

化建设,实现涉税涉费信息采集的实时传递和信息共享。

地方税费征收保障部门应与地税机关建立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逐步建立信息资料的网上传递机制,并明确专人对口联系,按时传递涉税涉费信息。涉税涉费信息传递包括书面、磁盘或网络等形式。涉税涉费信息的提供范围、具体方式、格式要求等,由地税机关与地方税费征收保障部门协商确定。

地税机关对地方税费征收保障部门提供的涉税涉费信息应科学分析、综合利用,不得用于税费征收管理之外的其他用途,并定期向地方税费征收保障部门通报所提供的涉税涉费信息利用情况。

第七条 财政部门在编制、调整地方税费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听取同级地税机关的意见,并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地方税费征收经费政策的要求,将地方税费征收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将地税机关支付的代征手续费据实予以拨付。 财政部门应按月向地税机关传递财政工资统发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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