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13:05:3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煤矿爆破安全基本知识教案
第一节爆破管理
1.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的爆破工担任。在煤与瓦斯突出煤层中,瓦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
2.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炮限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2)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3)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3.炮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爆炸材料新产品,经国家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井下试用。
4.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有煤(岩)与瓦斯突出的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安全含水炸药。
5.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两种不同的品种的炸药。
6.在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钞延期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不同厂家生产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7.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灿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8.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发爆器同时爆破。
9.在高瓦斯矿井或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10.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米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节装药工管理
1.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统一归通风区管理。爆破工必须经专门培训,获得上岗资格证书,并做到持证上岗,爆破工具齐全。
2.参与爆破工作的送药人员、装药人员、警戒人员必须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3.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4.专职爆破工使用的雷管必须专人专号,不得转借,当班亲自领取,用不完及时退库,不得在工作地点存放。
5.专职爆破工必须使用发爆器进行爆破作业,爆破母线必须是绝缘良好的双线,不允许有破口或明线头。发爆器要随身携带。 6.爆破工必须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
7.爆破工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炸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点。爆破时必须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8.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扭结成短路。 9.装配起爆药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的爆破
工作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装配起爆药卷。装配起爆药卷的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的数量为限。
(2)装配起爆药卷必须防止电雷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由药卷的顶部插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的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雷管缠住,并将雷管脚线扭结成短路。
10.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煤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第三节装药的基本规范
1、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地点进行,不得坐在炮药箱上装配引药。电雷管脚线必须扭结短路。严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绑在引药外面。
2、装炮必须按照作业规程中爆破图表的规定进行,生产技术部门应根据井下现场条件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爆破图表。
3、装药前,爆破工要与班队长、瓦检员对工作面及炮眼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执行”十不装”的管理规定,其具体内容为: ①装药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装;
②装药地点20米范围内有煤尘超过规定而未处理时不装; ③工作面风量不足或风向不稳未改善通风前不装; ④空顶距离超过规定时不装;
⑤工作面支架、顶板不安全未经处理时不装; ⑥炮眼深度、角度不符合要求时不装;
⑦炮眼内有异状、有压力水、瓦斯突增、温度聚高骤低,炮眼变形时不装;⑧炮眼内煤、岩粉未清除干净,没有足够的炮泥时不装; ⑨回采工作面有伞檐、炮道宽度不够时不装; ⑩采掘工作面无水炮泥和无洒水设施时不装。
4、装炮时,应依次装填座底泥、炸药、水炮泥和封泥。为防止炮眼空余部分积聚瓦斯,炮眼剩余部分应用炮泥全部封满。封泥应为机制粘土炮泥,禁止使用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封泥。
5、装炮时,必须清除炮眼内煤(岩)粉,必须使各药卷彼此密接,不得冲撞或捣实,不得损伤雷管脚线。
6、装炮时,底眼应装抗水雷管和阻燃彩带。
7.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爆破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8.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或不燃性的、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严禁裸露爆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