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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史知识大讲堂》第六讲: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

罗平汉(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教授)

2011年06月09日16:14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党史知识大讲堂》第六讲: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中国共产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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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新民主主义社会制度在全国范围的建立。1952年秋,党的领导人根据当时的情况和和党预定的社会主义目标,开始酝酿过渡时期总路线。1953年秋,过渡时期总路线正式提出,由此开始了大规模的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中国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转变。

一、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基本特征

关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政治制度,当时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其序言中规定:“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在其总纲中,又作了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的人民民主专政”。这就对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作了明确的表述。《共同纲领》中并没有任何“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样的文字,但它在总纲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工人阶级领导”,实际上用另外一种方式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

新中国成立之初组成的中央人民政府,从一定意义上讲是一个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联合政府。中央人民政府的主席、副主席共7人,其中非中共人士3人,分别是宋庆龄、李济深和张澜;中央人民政府委员56人,其中非中共人士27人。在随后组建的政务院及其所属机关的负责人中,政务院副总理共4人,其中非中共人士两人,即郭沫若和黄炎培;各部、委、署主官中,非中共人士超过三分之一。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亦由非中共人士沈钧儒担任。中央人民政府的这种格局,一直维持到1954年一届人大的召开。

对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经济制度,《共同纲领》作了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建设的根本方针,是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新民主民主主义社会经济上最根本的特征,就是多种经济成份共存在。以过渡时期总路线正式提出前的1952年为例,各种所有制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分别是:国营经济占19.1%,合作社经济占1.5%,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占0.7%,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占6.9%,个体经济占71.8%。

在新民主主义经济中,国营经济数量虽不占优势,但它处于领导地位并显日益壮大之势。对于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凡属国有的资源和企业,均为全体人民的公共财产,为人民共和国发展生产繁荣经济的主要物质基础和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从1949年至1952年,国营经济发展迅速。1949年国营工业的总产值为36.8亿元,1952年达到了142.6亿元,增长了387.5%。国营商业机构1950年的批发和零售额分别占全国的23.2%和8.3%,1952年则上升到60.5%和19.1%。

私人资本主义经济是新民主主义社会的重要经济成份,1949年至1952年其总量也是显增长的趋势,但由于国营经济的快速增长,它在国民经济的比重则显下降之势。在1951年之前,私营工业在全部工业总产值中超过了50%,即1949年63.3%,1950年51.8%,1951年50.1%,而1952年下降到了39%。

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由此在广大的新解放区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老解放区此前已完成了土改)。土地改革之后,农村经济体制仍基本上是个体农民所有制。这不单体现在生产方式上是农民以家庭为生产单位,更为重要的是农民对于土地具有所有权,以及附随所有权而产生的土地处置权。《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规定:“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十条亦规定:“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土地的权利。”即就是说,在新民主主义社会里,农民依法具有土地所有权以及土地的处置权,土地的买卖是合法的。

对于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文化,《共同纲领》规定得比较简略,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文化教育为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

新民主主义社会在文化体制上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多种所有制共同存在的文化产业格局。据1950年3月底的统计,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长沙、西安、重庆等11个大城市,出版及贩卖书店共计1057家。其中自行出版书刊者269家,计公营19家(包含新华书店总分店6家),公私合营6家,私营244家。专营贩卖的书店788家,计公营16家,公私合营7家,私营765家。1950年1月至12月,全国共被版图书7049种,其中私营3681种,占52.3%。全年共有定期刊物295种,其中私营113种,占38.3%。又据1950年3月的统计,全国共有私营报纸58家,私营广播电台34座。建国之初,国营的电影制片厂只有东北、北京、上海三家,而私营电影公司则有十几家,其中有一定制片能力的主要有昆仑、文华、大同、国泰等影业公司。

在新中国成立的头三年,中国共产党人基本上是老老实实、不折不扣地按照《共同纲领》来建设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由于认真执行了新民主主义的各项政策,中国人民政治上翻了身,

经济上提高了生活水平。这三年,是中国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的三年,是中国人民意气风发的三年,也是中国社会面貌得到彻底改观的三年。

追求社会主义化,合作社不可能很快发展,大概要准备十几年功夫。这是党的领导人对新民主主义社会转入社会主义社会最早提出的具体时间表。

1949年7月4日,毛泽东在中央团校第一期毕业典礼上又讲:20年后,我们工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看其情况进入社会主义。1949年6月至8月,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访问苏联,期间在给斯大林的报告中说:“从现在起到实行一般民族资本的国有化,还需要一段相当长的时间。这段时间到底需要多久?这要看国际的和国内的各种条件来决定,我们估计或者需要十年到十五年。”

这是一个内部掌握而没有向社会公布的时间表,因此在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共同纲领》时,有人提出,既然承认新民主主义是一个过渡性质的阶段,一定要向社会主义过渡,因此在《共同纲领》就应该把这个前途写出来。经过讨论,最后没有采纳这种意见,理由是“应该经过解释,宣传,特别是实践来证明给全国人民看。只有全国人民在自己的实践中认识到这是唯一的最好的前途,才会真正承认它,并愿意全心全意为它奋斗”。

直到1951年,党的领导层还一直坚持需要一二十年的新民主主义建设阶段后才能转入社会主义的思想。这年年5月,刘少奇在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说:“现在就有人讲社会主义,我说这是讲早了,至少是早讲了十年。当然,作为理论和理想,我们做宣传工作还要讲,而作为实践的问题,十年建设之内社会主义是讲不到。十年以后建设得很好,那时我们看情况,就可以提一提这个问题:社会主义什么时候搞呀?但是还要看实际情况才能答复这个问题。十年以后可能采取某一些相当的社会主义步骤;也可能那时还不能采取这种步骤,还要再等几年。”同年7月,刘少奇在给马列学院第一班学员做报告时,也认为向社会主义过渡“少则十年,多则十五年,二十年恐怕不要”。

之所以党的领导认为需要一二十年的新民主主义建设阶段,才能采取社会主义步骤,其着眼点就在于只有经过一个比较长的新民主主义建设阶段,在为向社会主义过渡准备充分条件后,才能考虑过渡的问题。这本来是符合中国实际的。但从1952年开始,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酝酿和提出,这个设想被提前放弃了。

毛泽东等中央领导人是什么时候开始考虑可以结束新民主主义社会,据薄一波回忆,1952年下半年开始,毛泽东就考虑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1952年9月24日,他在中央书记处会议上提出:“十年到十五年基本上完成社会主义,不是十年以后才过渡到社会主义。”从这时到1953年上半年,毛泽东一直思考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

所谓向社会主义过渡,就是将私有制改造成为公有制,其中关键是将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为国营企业,将个体农业和个体手工业进行集体化改造。这时,毛泽东认为,经过三年多的时间,已经具备了对其进行改造的条件。

1952年10月,少奇同志率我党代表团参加苏共十九大期间,他受毛泽东的委托,于10月20日在莫斯科给斯大林写了一封长信。信中对我国过渡到社会主义所需的时间和能够实现的条件,进行了估算和分析:中国现在的工业生产总值(不包括手工业),国营企业已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