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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3 21:43:1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办发[2012]4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29 【实施日期】2012.06.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知

(川办发[2012]4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推动我省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四川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重大意义

建立自然保护区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客观要求,是保护国家生物战略资源、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有效措施,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多年来,我省大力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自然保护区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 1 / 3

是,目前我省自然保护区仍面临着布局不完善、投入不足、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管不到

位、保护与开发矛盾日益突出等问题。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自然保护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切实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促进我省自然保护区事业健康发展。

二、科学规划自然保护区发展

在地震灾区、川西北高原、省内主要江河上游的支流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新建一批自然保护区;要按照地理单元、物种的天然分布情况、行政区划和隶属关系,对已建自然保护区进行整合;积极稳妥推进珍稀濒危小种群物种自然保护小区建设;加强大熊猫等重要物种生态廊道建设,提高自然保护区联通性和整体性。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基础上,编制全省自然保护区发展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域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发展规划。

三、严格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管理

各级环境保护、林业、水利等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的核查和确认,明确各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界限和功能区划。开展自然保护区整合及范围、功能分区核查确认时,严禁借机缩小自然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范围。新设立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其他类型保护区域,原则上不得与自然保护区范围交叉重叠,已经存在交叉重叠的,在规划上要相互协调,交叉重叠区域要从严管理。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由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论证,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 2 / 3

政府审批,并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由省

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环境保护部和国家相关部门备案。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严格按照《四川省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见附件)执行。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分区,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5年内不再进行调整。对于具有国际典型意义、特殊科学价值和全球唯一性的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国家和省立项核准的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确需对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应在确保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从严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及其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

四、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管

自然保护区属禁止开发区域,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其功能,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管理,限期对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探矿和采矿活动予以清理。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旅游活动的监管。 在自然保护区实施的开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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