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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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12.01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和精简会议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市直机关会议的管理,参照《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国管财[2006]426号)及《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委办发[2007]2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机关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 1 / 2

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充分利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 市直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按程序申报、分级审批。

第四条 市直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实行定点办会。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应到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宾馆、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严禁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在定点以外宾馆、饭店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能报销。

第五条 市直机关应通过与定点宾馆、饭店签订协议的方式,把接待标准控制在本规定明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之内。协议签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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