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4 13:36:5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批准部门】8;810;81001; 【批准日期】2017.12.02

【发布部门】镇江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2.02 【实施日期】201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镇江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条例

(2017年10月31日镇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 2017年12

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三章 分区保护 第四章 集约利用 1 / 4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提高长江岸线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保障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江岸线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长江岸线资源保护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分区保护、集约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长江岸线资源保护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建立市长江岸线资源保护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协调长江岸线资源的保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将长江岸线资源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辖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长江岸线资源的保护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 在长江岸线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中,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防洪安全、河势控制、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实施监督管理,查处非法采砂等行为;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港口岸线的保护和管理,查处违法使用港口岸线的行为;

(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建设用地使用、登记及临时用地等手续,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对污染防治实施 2 / 4

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农业、公安、建设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长江岸线资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长江岸线资源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生态补偿和生态修复。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长江岸线资源,造成长江岸线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承担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

对长江岸线资源保护有重大贡献的,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市长江岸线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市长江岸线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长江岸线保护规划、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衔接。

第九条 市长江岸线保护规划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长江岸线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二)长江岸线资源的布局和功能区划; (三)长江岸线资源的具体区域和红线范围; (四)重点保护的长江岸线资源区域; (五)长江岸线资源的保护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市长江岸线保护规划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市长江岸线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