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临沂金誉石化6.5爆炸事故,我们应该吸取哪些教训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1 5:56:2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面对临沂金誉石化6.5爆炸事故

我们应该吸取哪些教训

《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 “6·5”罐车泄漏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经省政府批准并正式公布。这份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报告,无疑牵动着许多人的神经,也将改变许多人的命运。

政府对待事故处理的态度是高度负责的,面对如此惊人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必须对历史、对人民有个交代。如今事故的结论已经得出,追责的名单长长一大串,白纸黑字昭告于天下。

笔者是一名在基层长期从事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普通一员,一直对这起事故高度关注,不仅仅关注哪些人受到处理,更关注事故对行业管理产生哪些深刻影响。面对这起事故,我们交通运输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吸取哪些教训?应当在哪些方面加强监管力度,堵塞管理漏洞?还有哪些方面需要明确职责,加强顶层设计?个中见解只代表个人意见,写出来的目的,无非就是抛砖引玉,为行业发展尽自己绵薄之力。

一、危险化学品车辆的异地营运问题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超许可违规经营。违规将河南省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属40辆危化品运输罐车纳入日常管理,成为实际控制单位,安全生产实际管理职责严重缺失。

得出上述结论的证据是:

自2013年起,该公司(指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先后将河南省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40辆河南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纳入公司日常管理,履行实际管理职责;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的各有关岗位人员均按照岗位职责参与到对河南籍车辆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河南籍车辆的经营管理、调度调配、维修保养等事项。该公司实际管理的40辆河南籍车辆除每年回河南省清丰县进行车辆年检和办理相关手续外,生产经营活动起讫点主要是在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围绕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开展运输配送服务,不面向社会经营。事发时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共有128名驾驶员和押运员,其中包括肇事车辆驾驶员唐志峰和押运员陈会海,上述人员的招聘录用、教育培训、工资福利、人员保险、岗位管理、考核奖惩等事项都由该公司全权负责。因该公司管理的车辆既有河南籍牌照的又有山东籍牌照的,具体根据业务经营和运输计划统筹安排使用驾驶员

和押运员,其中,唐志峰在2017年春节前驾驶该公司山东籍车辆,春节后驾驶河南籍车辆。

问题一:运输企业对异地营运的危化品车辆管理的正确姿势应该是什么?

确立异地营运强制性规定出自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36号)第五十二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运输线路起讫点均不在企业注册地市域内)累计3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调查报告指出,自2013年起,河南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40辆河南籍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生产经营活动起讫点主要是在临沂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围绕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开展运输配送服务,不面向社会经营。”其经营行为符合异地营运的条件。因此,河南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应当主动向临港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接受临港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

遗憾的是,河南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并没有这样做,报告认定:“(河南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异地经营报备职责。所属车辆运输线路以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为起讫点累计5年以上,未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向经营地临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并接受其监管。”

河南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应报备而未报备,为其代管车辆运营的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也没有向当地管理机构上报,造成的最直接的后果,一是对本应属于河南公司管理的车辆长期处于脱管状态;二是欺骗河南当地监管部门;三是长期在临港运营的车辆无法纳入临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管范畴。

典型表现就是未及时发现豫J90700罐车驾驶员疲劳驾驶行为并予以制止。

问题二:驾驶员疲劳驾驶行为应当由谁来监管? 调查报告指出:“据调查事故车辆行驶的GPS记录,肇事罐车驾驶员唐志锋驾驶豫J90700车辆,从6月3日17时到6月4日23时37分,近32小时只休息4小时,期间等候装卸车2小时50分钟,其余24小时均在驾车行驶和装卸车作业。”

这的确是典型的疲劳驾驶,调查报告认为正是因为驾驶员的疲劳驾驶,使得驾驶员没有严格执行卸车规程,出现严重操作失误,这是驾驶员最重要的的原罪。

哪些部门应当负有对驾驶员疲劳驾驶的监管职责? 调查报告指出,临沂金誉物流有限公司、河南省清丰县安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疲劳驾驶的监管。

对驾驶员疲劳驾驶的监管职责出自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联合制定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责任主体;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作为运输企业班线招标和年度审验的重要依据”。

按照上述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动态监控的主体是车辆所属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运输企业应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河南清丰安兴公司是车辆动态监控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车辆动态监控第一责任人,公司要对其所属车辆进行安全监管。该公司所在地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兴公司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公司所在地运输管理机构要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由于该公司一直未向经营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