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大纲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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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7年河北省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大纲

一、项目缘由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7〕101号)和省水利厅《关于做好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水资〔2017〕43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系统掌握我省所有入河排污口情况及河流、湖泊纳污状况,按照水利部要求,开展2017年河北省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统计分析入河湖排污总量,支撑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二、工作目标

完成2017年河北省入河排污口监测,掌握废污水、主要污染物入河量。

三、组织分工及进度安排 (一)工作组织

河北省水利厅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河北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具体调查、监测工作的实施。

(二)工作分工

根据2016年《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方案》成果,各直属局填写入河排污口统计表,确定监测对象并开展监测。

省局指导入河排污口监测,组织监测资料整编和技术报告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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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进度安排

1、2017年4月,开展入河排污口统计工作,确定监测范围; 2、2017年5~6月,开展上半年入河排污口监测; 3、2017年7~8月,计算分析上半年入河排污口监测成果; 4、2017年9~10月,开展下半年入河排污口监测;

5、2017年11月,计算分析全年入河排污口监测成果,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资料整编。

6、2017年12月,编制入河排污口监测技术报告,进行专家评审。

四、技术要求

(一)入河排污口统计表填报

根据2016年《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方案》成果,各直属局按照附表1格式和要求,填写入河排污口统计表。

(二)入河排污口监测 1、监测范围

结合海河流域2017年度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在保证流域最低规定监测数量的基础上,根据大纲要求和《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方案》成果,补充监测辖区内其他年入河废污水量100万吨以上口门,实现年入河废污水量100万吨以上口门全监测。

2、监测时间及频率

本次入河排污口监测分两次进行,上下半年各一次。

每次监测周期为一天,每天早、中、晚各取样一次,三个测次分别化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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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采样时间应选择在前三天无降水日,避免受降水和河水顶托影响。

3、监测项目及方法

监测项目:流量、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氮(TN)、总磷(TP)共5项。

监测方法: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选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分析方法,总氮(TN)、总磷(TP)选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分析方法。

水质水量要求同步监测。水量按照水文测流要求,可采用流速仪法、浮标法、溢流堰法、容量法等。

对于闸控或用泵站抽排的入河排污口,必须通过调查,掌握其抽排规律,给出在无地表径流条件下的平均入河流量。

有地表径流影响的入河排污口(污染严重的沟渠),要设置并注明本底断面,计算排污量要扣除上游来量和本底污染物量。

4、质控措施

采样:

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要求采取严格措施,加强质量控制,具体要求为:采样设备、样品采集、储存和运输,按照《水质采样技术规程》、《水环境监测规范》要求进行。采样人员要详细记录现场采样情况,填写水质采样原始记录表。

实验室质量控制:

(1)所有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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