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类型及纪律适用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8 0:42:3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严禁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对违规的应以挥霍浪费行为追究责任。同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对公车使用标准也做出明确的规定,规定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 升(含)以下、价格18 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 升(含)以下、价格12 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党纪条规规定,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典型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岑城镇原党委书记李某某在担任岑城镇党委书记期间,未经审批,同意以镇属企业某电站的名义购买、注册上牌一台价格为26.33万元的上海大众途观1.8T越野车,作为自己的工作用车。李某受党内警告处分;所购车辆已被收缴并按规定处理。 四、公款旅游类型

表现形式八:组织公款国内旅游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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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关于坚决制止干部用公款旅游的通知》规定,各级领导干部严禁借出差、开会、参观学习等名义用公款旅游。

典型案例:2013年10月19日至23日,湖北省黄梅县军休所副所长桂少敏(主持军休所全面工作)组织本单位部分干部和退休人员共14人以考察的名义赴西安、延安等地公款旅游,共支出52550元。黄梅县纪委监察局给予桂少敏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表现形式九: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规定:“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对组织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依照《中国共产党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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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构成挥霍浪费错误。《党纪处分条例》规定,临时出国、出境团组或人员中党员在国外、境外期间擅自变更路线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追究主要责任者责任。

典型案例:北京市石景山区委常委、组织部长庞某等人公款出国旅游问题。2012年8月,时任市广电局副局长庞某(现任石景山区委组织部长)带团赴希腊、西班牙培训十天,违规增加出访城市,除进行2个半天的公务活动外,其余时间用于观光旅游。调查期间,庞某退出公款旅游费用26149元,其他人员退还公款旅游费用108675元。市纪委分别给予庞某和具体承人员邓某党内警告处分。

五、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类型

表现形式九: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81条)

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除了包括婚丧礼仪外,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过生日、上大学,乔迁新居等各种与亲朋好友共同庆祝的事宜。借机敛财是指借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收受各种名义的礼金、红包、贵重礼品等物质性利益。大操大办是指大大超过了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规模或消费标准。造成不良影响是指在群众或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损害领导干部的形象。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是党纪条规严厉禁止行为。《党纪处分条例》、《廉政准则》规定,领导干部不准有利用职务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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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

典型案例:鹤岗市兴安区长山社区党支部书记、主任徐月红借乔迁之机敛财问题。2013年1月15日,徐月红借乔迁之机在某酒店订酒席20桌,收受礼金22200元,其中包括收受30名低保户的礼金4500元。经兴安区纪委报区委批准,给予徐月红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收受低保户的礼金全部返还,其他违纪款收缴财政。

六、收送礼金礼品类型

表现形式十:外事活动接受礼品,不登记交公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83条)

礼品,是指礼物、礼金、有价证券。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33号)第七条规定:“在对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的礼物,应当妥善处理。价值按我国市价折合人民币200元以上的,自接受之日起(在国外接受礼物的,自回国之日起)一个月内填写礼品申报单并将应上缴的礼物上缴礼品管理部门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不满200元的,归受礼人本人或者受礼人所在单位。” 《党纪处分条例》第74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应按贪污行为处理。

典型案例:李某某,党员,某市外事办公室副主任。一次,李某某受单位指派负责接待一澳大利亚访华团。期间,访华团中的一位华侨为感谢李某某,向李某某赠送了一尊表现澳大利亚风情的镀金雕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00元。后李某某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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雕塑带回自己家中存放,未登记交公。

表现形式十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应登记上交而不登记上交行为。(条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74条)。

《廉政准则》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这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根据《廉政准则实施办法》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或者与履行职责相冲突。这里强调一下,如果领导干部接受亲属礼品馈赠,不存在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则该领导干部接受礼品的行为不存在违纪,根据规定,该领导干部接受的礼品可登记上交,也可不登记上交。如果领导干部接受亲属的礼品馈赠,并为亲属谋利,则属于受贿,必须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根据《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接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几个问题的答复》第3条规定,凡属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即使是亲属馈赠的礼品,也不能收受,收受必须登记上交。

典型案例: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借其女儿婚礼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金等问题,情节比较严重,影响恶劣。2013年5月23日,秀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停止其公安局局长职务。6月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其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目前,市纪委已对其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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