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案例法庭实录】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1 18:20:0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案

核心提示:近日,云南省双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经两次开庭,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陈某、杞某共同归还原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计贷款本金人民币71333.29元及利息、罚息。此案是我院受理的第一起借款人未按期归还住房公积金的案例。

2007年7月25日,原告住房公积金与被告陈某签订了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8万元,期限10年(自2007年7月25日至2017年7月25日),利率4.95%/年,还款方式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归还本金人民币666.67元,利息逐期结算还清,并委托双江信用社直接扣划每月本息额;此借款合同有被告杞某提供价值11.5万元的房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陈某自贷款后,共还款6次,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多次催要,仍未完全归还,现尚欠贷款余额71333.29元,利息2954.10元(包含罚息301.57元)。故原告诉致法院院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同时要求两被告陈某、杞某共同归还贷款本金71333.29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此案中存在两种合同关系,庭审的焦点为原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陈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与被告杞某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合同订立原则,原告住房公积金与被告陈某双方遵守自愿、合法、平等原则,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该借款合同有效。抵押人杞某用自己的房产为债务人陈某设立抵押,并签订了书面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成立后,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发放贷款,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陈某且未按时归还借款,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公积金贷款指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运用住房公积金资金,委托商业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也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内,它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职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时,才可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该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关系到每一个城镇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是专门用于职工个人住房建设的基金,\取之与民、用之于民、专款专用,\具有明显的职工福利性,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职工的经济负担。公积金的利率明显低于商业银行贷款利息,它具有互助性、政策性、福利性,由于住房公积金具有上述优惠特性,从而有效地降低了职工贷款购房的负担,有利于提供职工购买、建设住房的能力。住房是每一个职工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只有安居才能乐业,建立起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住房公积金,使每一个职工都能住上自己的住房。同时,由于公积金贷款数额增加,利用效率和增值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受的风险也随之扩大。

此案根据双方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法律责任,借款方累计6个月(包含计划还款当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贷款方有权提前终止贷款,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此案中陈某已累计17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构成违约行为;抵押人杞某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中承诺,愿承担与借款人同等的法律责任,故两者成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儋州一宗今年来标的最大借款合同案

核心提示:儋州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宗诉讼标的为383万元的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至此,一宗纠纷一年多的借款合同案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被告儋州某公司于2004年7月22日至11月20日共向原告儋州某有限责任公司借款318.1766万元, 2007年12月起雄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2008年4月10日儋州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查封被告位于儋州市建材市场内的9077.8平方米土地及10套商铺。原告于2008年4月28日诉至我院,请求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318.1766万元及利息65万元。

主办人刘信平接到案件后,了解到双方当事人生意合作多年,又是老乡关系,纠纷后双方为此曾拍过桌子。因本案标的大,双方矛盾大,调解成功可能性小,主办人即将这些情况向分管民事工作的郑云峰副院长汇报。郑副院长指示该案应从构建和诣儋州、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来开展调解工作,尽可能采取庭前调解、多管齐下等多种方法做好调解工作。于是主办人开始对了原告进行调解,经过一番说法说理,原告愿意降低到本息为300万元,要求被告在3个月内给付。主办人马上电话通知双方到庭调解。 6月24日,先到庭的被告情绪激动,指责原告放高利贷,索取高利,其实借款本金只有100多万元,并扬言:“我不调解了,找几条烂枪跟他拼了,不想活了”。看到这情景,主办人意识到如果双方见面,争吵升级,对调解不利,因此,通知双方改期调解和延期开庭。电话里原告对被告的态度也强硬,生气告诉主办人:“借条‘白纸黑字’是被告亲笔所写,不认也得认,被告抗辩没有根据,法院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吧,我与被告奉陪到底”。因双方对立情绪大,对标的争议也大,调解工作一时中断。

因双方不宜面对面进行调解,主审人采取背靠背的办法来做双方的调解工作,郑副院长、梁英庭长也分头耐心细致对当事人进行调解。28日,原告被法官的真情所打动,决定把本息降为280万元、期限为 2个月内偿还,但被告还是不同意,认为本案标的没有这么多,同时表示官司要打到底,与原告势不两立。调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为了避免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进一步升级,主办人再次延期开庭,并对当事人采取“冷处理”的办法。在此期间,郑副院长出差在外多次询问该案件调解的进展情况,并提出指导性意见。主办人也不断刷新调解方案,分别向原、被告提出详细调解意见,但被告还是不愿意调解。主办人严厉告知被告: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你只有诚意才能得到被告谅解,如果法院判决你就要承担案件本息和受理费、诉保费,结果对你是不利的,请你权衡利弊。

7月初郑副院长出差回来后顾不上休息,立即与主办人研究对策,调整本案的调解方案,借助原、被告亲属朋友做和解工作;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和共同点,逐渐化解当事人的对立情绪;也不断向原、被告辩法析理,讲明案件的利害关系,说明诉讼风险,逐步缩小双方的意见差距。原、被告初步对本案的本金和利息数额达成了共识,调解工作终于出现了转机,最后双方确定本息为265万元,但对受理费、诉保费的承担存在分岐。主办人趁热打铁,抓住时机,不厌其烦说明受理费承担的相关法律规定。经过不懈努力,7月16日双方握手言和,最终自愿达成了还款调解协议:一、华都公司在两个月内偿还雄龙公司借款265万元;二、当日华都公司给付雄龙公司受理费、诉保费10000元,余款13727元定于2008年7月25日前付清。

案件调解结案后,主办人又督促华都公司履行调解协议。至此,本案的成功调解,促进了企业经济发展,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好评,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