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实施细则最新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5 2:30:3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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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1年版)》 常州市实施细则

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4.2.1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2.4.2.1执行。

表2.4.2.1 建筑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米)

建筑类型 基准层高(HR) 住宅 3.6 低层住宅平均层高 3.6 办公、普通商业建筑 4.5 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

SR=S×H/HR

S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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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1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2.4.3.2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2.4.3.3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4.3.4 报建图纸中应明确建筑外墙保温隔热层厚度,外墙保温隔热层所占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统计表中单列,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2.4.3.5 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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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5.1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以下情形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指标:结构顶板高出室外规划地坪标高大于等于1.5米,小于2.2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指标,大于等于2.2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居住建筑单层地下室层高不应超过4.2米。

2.4.3.5.2 处于自然或人造坡地中的建筑,其地下室、半地下室有一边在室外地坪以上的部分大于1.5米(按结构顶板计,下同),小于2.2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指标,大于等于2.2米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部分,结构顶板与室外地坪的竖向高差按其最大值计算。车库出入口除外。

2.4.3.5.3 设置下沉天井或以大开挖形式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的居住建筑,当天井面积大于15平方米/户或沿墙开挖长度累计大于8米/户时,天井地坪或开挖后形成的地坪标高视同该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建筑面积按2.4.3.5.1的计算方法计入容积率指标。

2.4.3.6 建筑物底层架空部分层高大于等于4.5米、无围护结构的公共或公益活动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该建筑面积在经济技术统计表中单列。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建筑物架空层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指标。

2.4.3.7 对容积率计算规则,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未作明确规定的,可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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