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药店GSP管理制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9 6:02:3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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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采购保管管理规定

一、药品采购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

例》的规定,严禁从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

二、采购药品时必须向经营企业索取加盖企业公章的药品经营许

可证、GSP证、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并签订有明确质量条款的质量保证协议书(注明有效期)、法人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保存被查。

三、购进药品必须是从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 四、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执行药品的价格标准。

五、药品的保养养护贯彻“以预防为主”的原则,科学养护、降

低损耗。

六、做好陈列药品的管理工作,确保账、票、货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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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验收管理规定

一、所购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逐批进行验收。

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家、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验收结论、验收人和药监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药品质量验收,应按规定检查药品的外包装、标签、说明书

及标识等内容。检查药品的外包装标签应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药品的品名、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三、药品验收记录应保存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四、药品验收实行专人负责,发现不合格药品不予验收(注:发

现假劣药品不得退还给销售企业,同时上报区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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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药品管理规定

一、 对不合格药品进行审核、销毁等过程实行有效控制管理,

并作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二、 对不合格药品每季度进行一次集中销毁,同时将销毁药品

清单上交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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