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21:25:1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铁路建设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37号),为切实做好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含筹备组,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土地综合开发。涉及合资公司管理事项,依据产权关系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支持政策,以提高铁路土地资产营运效益和实现开发增值为目标,组织既有和新增土地资源有序流动、优化配置及利用开发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 铁路土地综合开发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市场运作。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市场化运作。
(二)节约利用,集约开发。运用节地技术,提高开发强度,对土地及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开发,促进土地综合利用、复合利用、高效利用。
(三)规划引领,规范决策。编制土地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强化项目论证,规范管理流程,提高决策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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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有序,落实责任。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同联动,有序组织土地综合开发,落实项目责任制。
(五)强化监管,防控风险。以效益评价为依据,风险控制为前提,提高土地资产运用效率效益,加强土地综合开发监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铁路土地综合开发范围: (一)铁路改线、场站迁移释放的土地; (二)市域、支线铁路土地;
(三)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包括以穿越、跨越等形式占用铁路用地地上地下空间;
(四)线路两侧、高架桥下土地;
(五)改(扩)建铁路项目释放的既有与新增土地; (六)新建铁路项目新增土地; (七)其他既有、新增土地。 第六条 铁路土地综合开发方式: (一)自主开发;
(二)土地作价对外投资、合资合作;
(三)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控股公司、参股公司间转让铁路用地;
(四)铁路用地向路外转让; (五)铁路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租借; (六)铁路用地抵押、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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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设铁路保障性住房。
第七条 铁路局、合资公司是权属土地的开发主体,享有土地增值收益;按照“谁开发、谁投资,谁收益、谁负责”的原则,享有投资开发收益,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编制新建铁路项目综合开发机会研究报告、方案研究报告。
1. 对接设计单位组织现场踏勘,明确土地综合开发需求。 2. 协调地方政府,落实开发用地规划、规模、指标、供地等政策。
(二)编制开发规划、年度开发计划。
(三)组织编制项目方案,主要包括:市场分析、业态选择、投资规模、开发方式、资产处置、融资方案、商业模式、技术经济与风险分析,以及对合作方的尽职调查等。
(四)开展项目评估论证。 (五)负责项目开发与投后经营。 (六)组织项目后评价。
(七)开发规划和须报总公司审批事项以外的项目报总公司备案。
合资公司可自行组织土地综合开发,也可签订协议委托铁路局组织土地综合开发。总公司管理项目的合资公司自行组织土地综合开发的,开发规划、年度开发计划和项目方案由合资公司报总公司备案或审批;委托铁路局开发的,由铁路局报总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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