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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1/8 11:06:0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

司金融衍生品备案指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市场监测发[2013]21号

【发布部门】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日期】2013.08.20 【实施日期】2013.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备案指引(试

行)》的通知

(市场监测发[2013]21号)

各证券公司: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备案管理工作,依据《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工作指引》、《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指引》的有关规定,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组织制定了《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备案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备案指引》),现予发布施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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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申请、取得金融衍生品业务方案备案确认函,并按照《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

易业务规范》规定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主协议、补充协议等材料,同时抄报市场监测中心。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证券公司应按照《备案指引》要求报送备案材料,前期已开展相关业务的,应于8月底前完成备案材料的补充报送工作。 三、鉴于私募产品备案管理系统金融衍生品业务模块仍处于开发之中,目前备案材料先以电子邮件方式进行报备,待开发完成后再通过系统报备,具体时间由市场监测中心另行通知。

四、金融衍生品备案联系方式如下:

(一)市场监测中心联系人:丁伯轩 庄思喆 徐侃 联系电话:010-66290907/0917/0901 备案材料接收邮箱:xukan@sac.net.cn (二)中国证券业协会联系人:史书文 联系电话:010-66575609

备案材料接收邮箱:chuangxin@sac.net.cn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8月20日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备案指引(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备案工作,根据《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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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以下简

称《业务规范》)、《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专业评价工作指引》(以下简称《专业评价工作指引》)、《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指引》(以下简称《备案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符合《业务规范》规定的远期类、互换类、期权类等金融协议以及一种或多种类别产品的组合。

证券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包含远期、互换、期权三种类别产品组合的,应根据主要性质将其归属于其中的某一类金融衍生品。

第三条 证券公司在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前应按照《业务规范》、《专业评价工作指引》及相关要求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业务方案备案,并取得相应业务方案备案确认函。

第四条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负责对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备案和后续监测管理。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在金融衍生品初始交易确认书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初始交易备案明细表(附表1),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金融衍生品业务方案备案确认函; (二)交易确认书;

(三)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六条 金融衍生品到期终止或非到期终止的,证券公司应在终止交易确认书或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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