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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
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规[2016]1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6.11.11 【实施日期】2016.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价规〔2016〕10号)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 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条例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司法厅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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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江苏省价格条例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和指导许可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
(二)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 2 / 3
讼案件的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标准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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