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法《犯罪主观方面》知识点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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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主观方面》知识点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犯罪主观方面》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概述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主观要素。

在我国,罪过(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是所有犯罪的必备要件。反对客观归罪(或称“结果责任”:即,行为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即使主观上没有罪过,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并且,我国还在刑事立法上确立了罪责原则。《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罪过的心理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

例如:甲意图在次日的集体狩猎活动中伪造以外事件杀害其妻子,但是,在当天擦枪时,却因为走火而将妻子打死。甲虽有杀妻故意,但该故意与走火致人死亡的行为及结果并无同时性。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二.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含义

《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据此,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明知故犯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内容)

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因素两个心理要素组成。 1.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认识内容:通常情况下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及其结果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可。或说,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所作所为是损害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特定情况下必须对犯罪构成事实所属情况要存在明知。如:盗窃枪支罪。有些甚至立法明确规定,例如:“明知他人有配偶”、“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等。

问题:是否需要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通常不需要,但例外需要。例如,确实不知法律而实施;或相信有权机关;或法律冲突。

(2)认识程度:即是“必然性”还是“可能性”。

直接故意包括:其一,明知其必然发生,而希望其发生;其二,明知其可能发生,而希望其发生。明知其必然发生,而为的,只能是直接故意。

2.意志因素: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1)希望:是指对危害结果持积极追求心理;放任:既不积极追求也设法避免,听之任之(纵容)。

(2)“希望”或“放任”是针对危害结果而不是针对危害行为。 (三)犯罪故意的种类 1.直接故意

(1)含义: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构成: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2.间接故意

(1)含义: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构成:可能发生+放任发生 (3)间接故意的几种常见情形:

其一,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例如:拐卖妇女,怕被走近的警察发现,捂住妇女嘴,放任妇女窒息而死。 其二,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例如:为了打野猪,而对可能打死打伤附近的行人的危害结果采取放任态度,结果将行人打死伤。

其三,在突发的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 例如:甲与乙素不相识,甲只因为乙碰了他一下,还出言不逊,便拔出携带的刀朝乙的胸口捅了一刀,扬长而去,导致死亡。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其一,认识因素方面;直接故意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间接故意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其二,意志因素方面:直接故意是希望,积极追求;间接故意是放任,不积极追求也不设法避免,听之任之。

例如:甲想毒杀妻(直接故意),但放任儿子吃了(间接故意)。 (四)犯罪故意的认定或推定

法官认定犯罪故意,实际上是对犯罪人心理的猜测、揣度(以法官之心度罪犯之腹)。通常依据客观方面并结合常情、常识进行认定。例如:行为方式、打击工具、打击力度、打击次数、行为过程等

推定:表现在某些犯罪,只要有行为人实施了该行为,就推定行为人具有该罪的故意。如果有相反的事实证据足以证明其是无辜的,可推翻这种推定。

如果行为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只要没有表现为“希望”该结果的发生,则认定为间接故意。

思考:突发事件,捅了一刀扬长而去,人死了(间接)故意杀人罪;人没死,(直接)故意伤害罪。

三.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含义

《刑法》第15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据此,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的构成要素(内容)

1.认识因素: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或已经预见其可能性 2.意志因素:疏忽大意或轻信避免 (三)犯罪过失的种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

(1)含义: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心理态度。

(2)构成: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 A. “应当预见”必须同时具备两方面: 其一,行为人有预见的义务。

这种预见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或者职务、业务的要求;或者长期形成的共同生活准则。

例如;从楼上扔重物应当预见可能砸死砸伤行人。酒后驾驶应当预见可能发生事故。 其二,行为人当时具有预见的能力。

如何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预见能力?应根据行为人本人的身心状况、知识经验、水平能力等主观条件和当时的气候、地理条件、环境等客观条件全面考虑,实事求是地作出判断。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为参照,是我国通行的主张。

“应当预见”或者“没有预见”都是针对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而言的,而不是针对行为本身而言的。例如司机甲给汽车加油时用打火机照明引起火灾。

B.“疏忽大意”:粗心大意、马虎、不认真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