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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绿道缓冲区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肇府[2011]1号 【发布部门】肇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04 【实施日期】2011.0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绿道缓冲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肇府〔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肇庆市绿道缓冲区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0年12月3日十一届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肇庆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肇庆市绿道缓冲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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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绿道缓冲区的建设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更好地发挥绿道的功能,根据《城市绿化条例 》和《珠三角区域绿道(省立)规划设计技术指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一种线形绿色开敞空间,通常沿着河滨、溪谷、山脊、风景道路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内设可供行人和骑车者进入的景观游憩线路,连接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历史古迹和城乡居住区等。

绿道缓冲区是指围绕绿道进行生态控制的范围。缓冲区范围大小根据绿道类型不同分别确定:生态型绿道缓冲区宽度一般不小于200米;郊野型绿道缓冲区宽度一般不小于100米;都市型绿道缓冲区宽度一般不小于20米。

第三条 本市区域内的区域绿道、城市绿道和社区绿道的缓冲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绿道缓冲区应纳入区域绿地、城市绿地的范畴,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旅游发展、林业、城市综合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公路、工商、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绿道缓冲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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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绿道缓冲区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

促和检查。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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