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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财务处编 2005-7-1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基本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何时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采购法》)是于2002年 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自2003年 1月1日起实行的。
2,《采购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其宗旨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3,《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 地域范围。 《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政府采购活动,统一按照《采购法》规定进行。其另一含义,是指在全国境内政府采购政策和市场是统一的。
2)采购人范围。 《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人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但不包括国有企业。
3) 采购资金范围。 《采购法》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项目资金应当为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政府批准的各类收费或基金等。
4) 采购项目范围。 《采购法》规定,只有纳入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才需要按《采购法》规定执行。
5) 采购形式范围。 《采购法》所称的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此规定有三个要点:一是采购活动必须是能够以签订的合同形式来体现;二是采购活动是有偿的,确切的说就是实现等价交换原则的所有方式,不包括赠送、采购人之间无偿调剂的等行为;三是采购的方式不仅是购买,还包括租赁、委托、雇佣等。
6) 采购对象范围。 采购对象是指采购人无论采购货物还是工程或是服务,都要执行 《采购法》的规定。也就是说,符合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是《采购法》的采购对象范围。另,《采购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专指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维缮等,不包括网络工程,信息工程等与土建项目无关的工程项目。
7) 例外规定。 鉴于政府采购客观上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采购法》在确定适用范围例外时在其他条款中作了必要的例外规定:一是军事采购,附则中规定“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二是采购人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其规定;三是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时间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设计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采购法》;四是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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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政府采购不适用《采购法》。
凡是同时符合这些要素的采购项目,都属于政府采购,必须依照《采购法》开展采购活动。
4,关于政府采购预算
《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此条款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管理要求,没有列入预算的活动,政府不得拨款;没有资金保证的项目不能开展采购活动。二是政府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三是采购项目不得超过预算定额。
5, 政府采购模式及集中采购目录的确定
《采购法》第7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采购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6,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
《采购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7,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主体
《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8,政府采购的方式
《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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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二,最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文件摘要
1,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2005年第二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国机采字[2005]9号) (2005年4月20日印发) (1) 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A、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下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采购单位)要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各采购单位凡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显示器、服务器(1路及2路CPU)、网络交换机、低端路由器、复印机、打印机(含桌面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投影机、扫描仪、电话机、数码照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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