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7 16:54:3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增强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意识,建立诚信践约的物业服务行业诚信机制,提高行业社会诚信度,促进物业管理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原建设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2]123号)、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建住房函[2002]192号)、《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建立、披露、使用、评估和利用信息开展相关服务及其管理活动。

省外入川物业服务企业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步实施、资源共享的原则实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按规定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情况。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信息中心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建设的技术支持,建立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实现全省信用信息对接互通、信息资源共享。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执(从)业人员,是指受聘于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及相关活动,取得国家执业注册资格或者取得工程、经济或管理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进入四川省物业管理专家库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在物业服务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了解、分析、判定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机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与异议处理

第六条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业绩信息、违规警示信息等。

物业服务企业的身份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的组织机构代码、企业性质、经营范围、企业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时间、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企业的资质等级、经营或者执业的规模、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周期性检验的结果及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

情况。

执(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及履历、执业注册状况、职业技能证明、继续教育记录等情况。

业绩信息包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和执(从)业人员获得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金融机构或者行业协会表彰、评优评先、荣誉称号,其他良好评价、认定、认证以及企业经营业绩等情况,著名商标和品牌,公众表扬、赈灾、义工等先进事迹,可以记入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的其他业绩信息。

违规警示信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范规定,受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通报、处罚等的记录。

第七条 信用信息的征集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信用信息的征集来源主要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单位提供,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自行申报,公众投诉与表扬,媒体的公开披露等方式。

第八条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应当保证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对其提供和申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发现提供和申报的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的,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修改后的信用信息。

公众对企业及其执(从)人员的投诉、表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署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并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作好以下信用信息报送工作: (一)建立企业内部信用信息收集、提交等管理制度;

(二)确定专人负责本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提供工作; (三)依法提交信用信息,并保证信用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

(四)已提交的信用信息变更、失效的,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修改意见;

(五)发现披露的信用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及时提供正确的信用信息;

(六)信用信息提供的其他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信用信息的录入、更改,应当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为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非依法规定权限、程序,不得擅自修改、增加、删除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执(从)业人员认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错误或不实信息时,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并同时提供相应证据。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异议和相关证据后进行核实;对经核查属实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库由记录信息数据库、公示信息数据库和存储信息数据库组成。

第三章 信用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包括对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公示和查询等。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发布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查阅公示信息,或者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通过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查询信用信息。

第四章 信用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实行信用记分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基础分值总分为100分,按记分标准类别予以相应加分、减分。记分周期为12个月,从当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每12个月滚动一次。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四川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标准》(附件)的规定,在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行为调查、确认的基础上,将记分情况记入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中。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年度记分低于80分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执(从)业人员应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对其进行相关法规和信用知识再教育培训。

信用记分低于70分的企业进入市场参与招投标,信用权重分为0分。

信用记分低于60分的企业,应当限制其参与招投标和比选活动。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应当报资质颁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资质降级或注销。

第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规定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诚信名册、诚信排行榜,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与评估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可作为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在执行监督、管理职能、资质等级核定、表彰惩戒等工作中的依据。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年度信用记分低于80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不能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负责人、执(从)业人员有关荣誉称号,限制其参加有关评比等,并可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招标活动中,招标人应查验、使用信用信息库中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涉及物业管理经济活动中可查验使用信用信息库中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执(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省、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市)房地产业协会或物业管理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可制定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估规范,并依法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激励与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