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第一初级中学八年级政治下册《第三课 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复习提纲 新人教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7/6 6:16:0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第三课 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

生命和健康的权利

1.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人身自由的内容及作用:

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

3.生命健康权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首要的人身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4.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给予了特殊的保护。

原因: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由于年幼、能力欠缺和经验不足,生命健康权较容易受到侵害。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5.涉及保护未成年人生命健康权的部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和健康为法律所不容,情节严重的要受到法律制裁。 (二)同样的权利 同样的爱护

6我们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行使生命健康权(行使生命健康权的体现):

1、 我们有权珍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焕发向上的精神;2、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3、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自卫和请求法律保护。4、不得轻生和自残。5、行使生命健康权时,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观:除了为正义而献身外,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不得让与或抛弃。 7.放弃生命健康权的恶果:

一个人如果因为困难、挫折、失意而自杀,必然会给亲属朋友带来无尽的哀伤、较大的财产损失,还会引发老者无人赡养、幼者无人抚育等一系列社会问题。若公民损害自己的身体,如乞丐为博取他人同情而自残,必然造成更大的社会负担。因此,轻生或自残等行为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与法不合。 8.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

尊重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护送儿童过马路,路遇伤病者奋力抢救,为伤员献血,待死后捐献眼角膜。

9.我们要关爱生灵,关爱他人的生命和健康,远离暴力,做一个既遵守法律又乐于助人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