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了解商标侵权赔偿标准的双轨制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4:09:5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的“侵权获利”作为赔偿依据。但最终生效判决并没有受到《商标法》明文规定的约束,而是更倾向于适用一般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即弥补损失的“填平原则”。

(二)侵权不赔偿规则的引入

2013年《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款的立法初衷是为了打击注册商标后没有真实使用意图,而是单纯的通过提起侵权诉讼谋取利益或者通过诉讼的途径达到售卖商标的目的。该条款的制定非常科学,即强调了我国商标保护的注册制度,又正确引导商标权利人运用《商标法》来真实的维护真正权利的初衷。该条款的制定,也与我国侵权赔偿的基本原则相吻合。

四、总结

商标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虽然是明确的,但因为商标侵权行为本身的复杂性,“侵权获利”以及“被侵权人的损失”通常情况下很难确定。加之审判人员个人主观性,包括道德正义或道德偏见的影响,决定了侵权赔偿数额计算方式的选择具有不确定性。

对于以小博大的商标侵权案件,应注重对注册商标的绝对保护,可适用一般侵权案件的基本赔偿原则,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为主,或者适用侵权但不赔偿的原则。但无论如何,不能以权利商标未使用、不具有知名度而拒绝保护。避免让商标保护制度沦为强者的游戏规则、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

对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者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的保护,则需要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如果能够认定侵权人具有恶意,则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超出权利人的损失范围给予赔偿。但在进行恶意判断时,要将道德伦理和商业伦理相区分,避免情绪化的道德审判代替理智的法律审判。

以保护注册商标为原则,以加强保护力度为导向,在遵循一般侵权行为赔偿原则的基础上,个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双轨制裁判规则,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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