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纪检监察干部基本业务知识测试总复习题答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3 6:15:2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业单位主管单位B局的分管领导。两人私交很好,据传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张某希望赴国外继续深造,于是私下参加了雅思考试,并如愿取得国外留学资格。因为担心到了国外不能适应,希望能脚踩“两只船”。于是,张某假称赴省外治病,经吴某同意,请长期病假,近四年时间不在岗。期间,A中心主任陈某每年为她办理续假手续、领取工资、申请困难补助。2010年10月,陈某偶然发现张某长期不上班的理由可能有问题,并向吴某汇报,吴某不臵可否,但暗示不要多管闲事。2011年6月,吴某正式退休,陈某也调整了岗位。2011年7月,新到A中心的主任周某发现了张某的情况,并向组织进行了汇报。经查,张某赴国外留学属实,并已取得美国“绿卡”,是否与吴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无法查实;尚未发现陈某、吴某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问:作为处分决定机关的工作人员,您认为,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的哪些规定?您建议对他们作出什么处分?为什么?

答:张某、陈某为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吴某系该事业单位主管单位的领导,三者均属于行政监察对象,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1)张某违反规定出国滞留不归,并取得外国国籍,依据《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开除处分,并责令退还出国期间所冒领的工资和困难补助; (2)吴某滥用职权批准张某长期请假,并且包庇、纵容下属人员弄虚作假,侵害了单位利益,依据《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应当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鉴于其已退休,建议给予降低工资档次。 (3)陈某没有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现的问题没有继续向上一级组织和其他领导报告,违反组织纪律,依据《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有关规定,建议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同时,

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相关规定,吴某、陈某还应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3、某地级市环保系统发生系列窝案串案,案件涉及市环保局及7个县(市、区)环保部门的16名党员干部,其中,正科级7人、副科级1人、担任县(市、区)环保局局长或副局长的有6人,涉案总金额140多万元。

问:请运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分析该地级市环保局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在哪些方面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 答:在本案例中,该市环保局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 (1)对本部门、本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

(2)对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

(3)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和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4、某省西乡县王武安,1984年12月,因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987年1月减刑获释后被安排到西乡县五金公司工作;1993年6月被聘任为西乡县五金交电化公司经理。在王武安聘任为这个职位时,西乡县委对其个人品质和前科问题把关不严。后又被任命为县粮食局副局长、局长。在王武安被任命为县粮食局副局长、局长过程中,西乡县委没有按照规定进行组织考察和任前公示。2008年6月,因涉嫌贪污受贿被立案调查,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 问:请运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分析西乡县委在哪个方面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按照哪种情形对西乡县委实施责任追究?

答:在本案例中,西乡县委在王武安一系列提拔任职过程中,多次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且对该地区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下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导致身为县粮食局局长的王武安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造成恶劣影响。故,应按照“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对西乡县委实施责任追究。

5、郭甲是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国道某交通检查站时,执勤人员宋丙(身着交通警察制服,佩带执勤袖章)向郭甲走过来,递给了郭甲一张处罚决定书,说:“交20元钱再走。”郭甲接过处罚决定书,见上面印的全部内容是:根据有关规定罚款20元。决定书印着某省某市交通大队的印章。郭甲对宋丙说:“为什么要罚我?”宋丙说:“你超载。”郭甲辩称:“我只拉半车煤,怎么就超载?”宋丙不耐烦地说:“让你交你就交,啰嗦什么?”郭甲说:“不说清楚,我就不交。”这时,宋丙又递过一张处罚决定书,并说:“就你这态度,再罚20元。”郭甲怕争辩不下,又要罚款,只好交了40元钱离去,宋丙未出具收据。 问: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答:(1)、宋丙对郭甲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未向郭甲出示执法身份证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宋丙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当场了解和查明郭甲超载的违法事实,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3)、宋丙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也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4)、宋丙作出的处罚决定没有依法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未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依据、罚款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宋丙也未签名或者盖章,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5)、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盖某省某市交通大队的印章,而应盖有行政处罚权的某省某市公安交通大队所属的公安局的章。 (6)、宋丙对郭甲提出的只拉半车煤不会超载的申辩不耐烦,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也没有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进行复核,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7)、宋丙在郭甲表示不说清楚理由不交罚款时又开具一张罚款20元的处罚决定书,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8)、郭甲交完40元罚款后,宋丙未出具收据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规定。

6、某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吴某,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公民陈某的违法行为当场处以100元罚款。在处罚当场,吴某并未向陈某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声称要求陈某改日去工商局领取,并要求陈某当场缴纳罚款。陈某不服,但吴某不予理睬,并声称如不服则加重处罚。 问:(1)吴某是否有权当场对陈某作出100元罚款?说明理由。 (2)假设吴某有权当场处罚,他有哪些违法行为? (3)陈某有何救济途径?

答:1、吴某无权当场对陈某作出100元罚款。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吴某对陈某当场作出处以100元罚款,超过法律规定的可对公民当场罚款数额的上限。

2、吴某有以下违法行为: (1)在处罚当场,吴某并未向陈某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声称要求陈某改日去工商局领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2)吴某要求陈某当场缴纳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或者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吴某对陈某的罚款数额超过二十元,且不存在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情形,因此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3)陈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吴某不予理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公民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4)吴某声称如不服则加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陈某如果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通过依法向省工商局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有管辖权的市工商局所在地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