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09〕119号09.11.24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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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 转贴自:宁波市物价局 点击数:458 更新时间:2009-12-16 ]

甬价费〔2009〕1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城区建筑渣土管理,提高建筑渣土处理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国家建设部令〔2005〕第139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宁波市中心城区内产生并委托有相关资质企业处置建筑渣土(建筑余土和泥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此规定缴纳建筑渣土处理费。

二、建筑渣土运输价格实行起运基价加超起运运价相结合的计价方式。建筑渣土运输分陆运和水运两类,运输费中包含装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用。

(一)陆域运输费:建筑余土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9.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8元;建筑泥浆5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20.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1.1元。

(二)水域运输费:建筑余土10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9.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30元;建筑泥浆10公里起运基价为每吨15.0元,超起运里程运价为每吨每公里0.40元。 三、建筑渣土处置费

(一)陆域处置费:建筑余土为8.0元/吨;建筑泥浆为10.0元/吨。收费标准允许上下浮动幅度为10%。 (二)海洋倾倒处置费(包含海洋倾倒费):建筑余土为2.3元/吨;建筑泥浆为3.2元/吨。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收费标准试行一年,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费的通知》(甬价费[1995]263号)同时废止。此前涉及建筑渣土处置费等有关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此通知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城市建筑渣土处置费在工程造价计价时有关问题的综合解答

1、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9】85号)文件和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的规定,宁波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北仑区、镇海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内产生的建筑渣土,其运输处置业务需委托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单位经营,自2010年1月1日起建筑渣土处理费按(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运输费、处置费标准在工程造价中进行计价。

2、宁波市中心城区之外的各县、市,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已制定建筑渣土处置规定和处理费标准的,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从其规定;如当地无相应规定和标准的,其建筑渣土运输费用的计算仍按现行计价定额执行。

3、(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水域运输费标准,均已包含装

(卸)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用等运输过程中需发生的费用,其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4、(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海洋倾倒处置费标准,均已包含处置时需发生的费用(海洋倾倒处置费还包含海洋倾倒费)。其中,陆域处置费用的标准,其允许浮动的幅度为±10%;海洋倾倒处置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5、以(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标准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仅计取税金,不作为计费基数。

6、2010年1月1日前已发包的建设工程,其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的计算,仍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办理。

7、各类建筑渣土体积与重量间的折算一般按以下容重标准计算:

建筑渣土种类 建筑余土 建筑泥浆

体积(m3) 1.00 1.00

重量(t) 1.60 1.30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宁波市造价管理处关于城市建筑渣土处置费在工程造价计价时有关问题的综合解答 发布时间:2010-1-15 点击率:615次 1、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心城区建筑渣土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9】85号)文件和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城市建筑渣土处理费标准的通知》(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的规定,宁波市中心城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鄞州区、北仑区、镇海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保税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内产生的建筑渣土,其运输处置业务需委托具有建筑垃圾经营服务企业资格的单位经营,自2010年1月1日起建筑渣土处理费按(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运输费、处置费标准在工程造价中进行计价。 2、宁波市中心城区之外的各县、市,若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已制定建筑渣土处置规定和处理费标准的,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从其规定;如当地无相应规定和标准的,其建筑渣土运输费用的计算仍按现行计价定额执行。 3、(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水域运输费标准,均已包含装(卸)车(船)费、运输费、车辆(码头)及道路保洁费用等运输过程中需发生的费用,其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4、(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陆域和海洋倾倒处置费标准,均已包含处置时需发生的费用(海洋倾倒处置费还包含海洋倾倒费)。其中,陆域处置费用的标准,其允许浮动的幅度为±10%;海洋倾倒处置费用的标准为最高限价。 5、以(甬价费【2009】119号)文件规定的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标准在工程造价计价时,仅计取税金,不作为计费基数。 6、2010年1月1日前已发包的建设工程,其建筑渣土运输、处置等处理费用的计算,仍按施工发、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办理。 7、各类建筑渣土体积与重量间的折算一般按以下容重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