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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完善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

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台政函[2014]82号 【发布部门】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23 【实施日期】2014.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完善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台政函〔2014〕82号)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调整完善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已经2014年第9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3日

关于调整完善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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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加快构建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省政府令第26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浙政发〔2014〕19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完善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自2014年7月1日起,市区范围内(包括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土地征收实施新的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征地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另行计算,具体标准由各区按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市区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和区位划分见附件。

201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各区要严格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 》(浙政发〔2014〕19号)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工作要求,足额计提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逐步提高政府补贴标准并及时到位。要合理确定参保人数,公正安排参保对象,被征地农户承包地被征收后,已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参保对象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推选产生;未调剂安排的,要安排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参保。

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全面实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政策,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生活水平不降低,具 2 / 4

体衔接办法另行制定。

三、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

各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就业惠民创业富民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相关政策,加大对被征地农民就业扶持力度,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补贴、培训补助等所需费用的财政预算保障,促进被征地农民多渠道多途径就业创业。

四、完善村留地制度,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各区要按照市政府有关村留地开发建设管理要求,认真落实“留地比例按照总征地面积的8%-10%执行”规定,严格村集体留用地项目按城市建设规划进行开发建设,进一步支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村集体留用地可采取村自主开发、合资合作、土地租赁、出让回购、以地换房等多种方式进行开发。委托政府开发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开发的,必须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确保村集体资产不流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政府安排的村集体留用地、二三产物业、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直接分配给农民个人,要专项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并通过收益分红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加农民长远收入。 五、强化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管理

各区要切实加强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分配和使用管理,探索完善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建立征地资金专户,加强资金监管,减少中间环节,确保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并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的分配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调剂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户承包经营的,安置补助费可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未调剂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缴纳社会保障资金。青苗补偿费应发放给种植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及时发放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的具体分配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各区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自行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