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1 23:54:5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4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移民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辽宁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省政府审批和验收各县(市、区)编制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600元内规划);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以下简称省移民局)负责项目的指导和监督。省财政厅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筹集与拨付以及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级移民工作机构负责审核辖区内各县(市、区)编制的600元内规划并报市政府;负责审批全市年度计划;根据批准的规划,审批权限内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负责本级审批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对辖区内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以及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后期扶持项目实施负总责;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600元内规划;县级移民工作机构根据批准的规划,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批权限内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负责组织编报年度计划,并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做好项目的实施、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以及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扶持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600元内规划原则上以5年为一周期,以县为单位编制。 村组项目是按照村组内项目扶持人数确定资金额度的项目。 统筹项目是按照统筹移民人数确定的项目。

第六条 村组项目以移民村为单元编制,原则上不安排跨村和移民村以外的项目。 村组项目的确定要根据绝大多数移民的意愿,并听取移民村原住村民意见,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由移民村提出项目内容和项目安排的先后顺序。确定项目时征求群众意见的民主程序要形成书面材料。确定的项目要在移民村内进行公示,如有群众提出异议,必须对相关事项核实完善后再公示。特殊情况确需安排跨村和移民村以外项目的,应征得相关移民村大多数移民和原住村民同意后形成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乡(镇)、村盖章。

第七条 统筹项目要安排在库区和重点移民安置区,统筹解决大中型水库移民的遗留问题。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听取当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的意见,切实履行征求群众意见的民主程序,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八条 600元内规划是安排后期扶持资金和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未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行规划项目变更,确需变更的,报请原审批部门审批。

村组项目在保持原移民村不变、累计投资规模不超出该移民村规划期资金总额的前提下,仅涉及建设内容的变化,并有征求移民意见民主程序材料的情况属于项目调整,不属于规划变更。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指规划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前所进行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工作。

1.投资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参照国家相应标准进行编制;投资在50万元以下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由审批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提出编制要求。

村组项目由移民村负责组织编制前期工作文件。

统筹项目由县级移民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前期工作文件。 2.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要附项目确定履行民主程序的材料。

第十条 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

1.村组项目由县级移民工作机构审批,报市备案。统筹项目由市级移民工作机构审批,报省备案。

2.涉及项目调整而不涉及规划变更的,由县级移民工作机构报市级移民工作机构批准,报省移民局备案。

3.前期工作文件审批前,审批机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4.前期工作文件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部分的工程投资,不纳入项目概算。

5.经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主要内容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四章 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年度计划由县级移民工作机构根据批准的规划及批准的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年度计划报市级移民工作机构审批,由市报省备案。前期工作文件未被批准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需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

第十三条 各级移民工作机构应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客观地编报统计报表,并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通过省财政拨付到各市、县(市)财政国库设立的支农资金专户(大连市除外),符合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实行预、决算制度。当年未完工项目的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当年已完工项目的节余资金、停建项目或2年内未开工项目的资金编入下年度收支预算,重新报批后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拨付方式由县级财政部门商同级移民工作机构自行确定。资金拨付要有计划、合同、项目进度及甲方代表签字。

第十七条 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费、建设监理费按照国家和省的标准执行,在项目中列支。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移民村是村组项目的责任主体。实施方式由移民村根据移民群众意愿自行确定,但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效益、资金使用等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项目质量由移民群众负责监督。

第十九条 统筹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责任主体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县(市、区)为统筹项目的责任主体。根据统筹项目的实际情况,可委托乡(镇)、村组织实施。

1.招标实行备案制,县级移民工作机构招标前到市级移民工作机构备案。市级专家库产生的专家不应少于评标专家总人数的2/3。市级移民工作机构要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项目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标准,由市、县(市、区)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自行确定。

2.项目建设实行监理制和移民监督制,保证项目实施质量。

(1)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要实行监理制。监理要对项目的建设进度、投资和质量等进行控制。

(2)50万元以下项目,县级移民工作机构要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要吸收项目所在村的移民代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项目建设应全面实行合同管理,形成以合同约束参建各方行为的建设管理体制。项目的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应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县级移民工作机构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七章 项目验收及规划总结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完工后,按照项目管理权限,6个月内进行验收。 村组项目验收具体要求由县(市、区)根据相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