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案例分析计算题含答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6 13:31:5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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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 2、残废给付

①一次伤害、多处致残的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全额给付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100%—— ∑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数×保险金额

一被保险人在一次意外伤害中,造成一肢永久性残废,并丧失中指和无名指,保险金额为1万元,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为多少?

若该次事故还造成被保险人双目永久完全失明,则保险公司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又为多少?

查表可知,一肢永久性残废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50%,一中指和一无名指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残废程度百分率为100%,则

A、残废保险金=(50%+10%)×10000=6000(元) B、按保险金额给付:1万元

保险的损失分摊机制

设某一地区有1000户住房,每户住房的市场价值为10万元,据以往资料知,每年火灾发生的频率为0.1%。假设每次火灾均为全损,保险公司要求每户房主缴纳110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则承担所有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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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损失。

请问: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是保险公司吗?保险公司怎样兑现承诺?

所收金额:110×1000=11(万元)

每年可能补偿额:1000×0.1%×100000=10(万元) 赔余额:1万元

风险损失的事实承担者并不是保险公司,而是其他没有遭受风险损失的房主,其承担份额为110元,遭受风险损失者也承担了110元。保险公司不仅没有实质性地承担风险损失,反而因为提供了有效的保险服务而获得了1万元的报酬。 +

——保险公司的作用在于组织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李某在游泳池内被从高处跳水的王某撞昏,溺死于水池底。由于李某生前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额5万元,而游泳馆也为每位游客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万元。事后,王某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10万元。问题是:

(1)因未指定受益人,李某的家人能领取多少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解答:(1)李某死亡的近因属于意外伤害,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

责任,因此李某的家人只能领到2万元的保险金。 (2)对王某的10万元赔款应全部归李某的家人所有,因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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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保险不适用于补偿原则。

年龄误告条款

1.被保险人25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20000元,每年应缴保费55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2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60元,10年后保险人发现,有哪几种处理方法?各应如何处理?

2.被保险人51岁时投保终身死亡保险,保额50000元,,但由于投保时年龄误报为48岁,故每年实收保费为400元。但是该保单允许投保的极限年龄为50岁,1年后保险人发现,应如何处理?假如是5年后发现又该如何处理? 解答: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误告被保险人的年龄、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或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金额。

如果发现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已超过可以承保的年龄限度,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将已收的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给投保人,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后发现的除外。 三、

被保险人自杀案

2007年4月28日,严某为其9岁的女儿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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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儿保险,身故受益人为严某。2008年3月22日晚,严某的妻子刘某携带其女儿从11层办公楼跳楼死亡。经公安部门现场勘察和调查询问,认定刘某及其女儿的死亡性质为自杀。事故发生后,受益人严某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案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其年仅9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其自杀是否适用责任免除条款? 。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案

张强送儿子张军上学,不幸俩人同死于车祸。张军是张强指定的保险受益人。

事故发生后,张强的保险金应由:①张妻独得。②与张强的父母均分。 ? 共同灾难条款是为确定在发生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遇难事件时,保险金的归属问题的条款。该条款规定,只要第一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死于一次事故中,如果不能证明谁先死,则推定第一受益人先死。由此,若合同中有第二受益人,则保险金由第二受益人领取;若无其他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住院医疗费可否得到双重陪付?

2000.1.17晚,学生吴某返校途中,突然一辆中巴车从后面将她撞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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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经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裁决,此次事故是由于中巴车刹车系统出了故障而导致的,车主负有全部责任。吴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共计4500元,车主全部承担了,吴某由于被撞还落下轻度残疾,车主又另行支付了残疾补助金2万元。

吴某所在的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已为在校的全体学生投保了学生意外伤害附加医疗保险,每人保额5000元。在车主已经支付了伤残金和全部的医药费后,保险公司是否还要履行支付的义务?吴某能否因此而获得双份利益? 案例的分析

一、学生意外伤害附加医疗险。是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残、

致死为保险事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二、本案中,吴某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致残,因此保险公司

不能因为车主已经付了伤残金而拒付,而是应根据实际情况及伤残程度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不必赔付医疗费。附加医疗保险承保的对象不是遭受意

外伤害的人;而是保障支付发生意外事故让被保险人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它是一种费用损失保险,属有限责任。保险公司只能负责被保险人的实际医疗费用,且不允许被保险人额外受益。 吴某的医疗费用既然已从致害方如数获得足够补偿,就不能以“人身无价”为理由再向保险公司索要医疗费。如果吴某因致害方无力承受该笔医疗费,吴某有权向保险公司申请支付。保险公司在支付这笔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