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设备检查报表制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28 21:11:0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统计报表制度

北京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统计报表制度共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城镇房屋安全检查统计;二是直管房屋修缮和设备运营统计。

一、城镇房屋安全检查统计 (一)检查依据和目的

依据《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建住房[2002]67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989年11月第4号令,2004年7月第129号令修改)和《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等规定,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查勘房屋,掌握房屋完损状况,发现危险或破损应及时修缮。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年冬季组织城镇房屋安全检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和解除房屋危险。房屋所有人依据检查结果制订房屋修缮计划,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同时为城市建设改造提供基础数据。

(二)检查范围

统计范围包括北京市城镇国有产权房屋(包括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私有产权房屋等。不包括军产、厂矿工业用房等。

(三)检查主要内容及执行标准

房屋安全检查主要内容为房屋结构、房屋设备和房屋装饰装修及房屋抗震设防、白蚁防治等。

检查时执行国家、北京市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

(四)检查时间 每年11月至次年2月。 (五)检查重点及要求

房屋安全检查的重点是房屋结构。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房屋结构危险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房屋设备检查的重点是电梯设备的机房、井道、底坑等部位;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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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检查的重点是供水泵、消防泵、电动机、控制盘、高低位水箱;避雷设备检查的重点是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

房屋安全检查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要采取措施保障查房和抢修加固质量,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设备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解决,要确保检查数据的全面、准确和报送及时。

(六)组织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房屋安全检查和数据资料汇总。区县建委、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房屋管理单位按要求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和报送数据资料。

(七)工作安排

1.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每年10月底召开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动员会,部署年度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工作。各区县建委、房管局于11月上旬开始组织实施。

2.每年11月至次年2月为城镇房屋安全检查时间。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每年2月10日前上报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管理单位的报送时间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规定的时间为准。

二、直管房屋修缮和设备运营统计 (一)直管房屋修缮统计 1.统计依据和目的

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建住房[2002]67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989年11月第4号令,2004年7月建设部令第129号修改)、《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和《北京市城镇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京房地修字[1999]930号)等规定,房屋管理单位要依据年度房屋安全检查结果,编制房屋修缮计划,及时修缮破损房屋,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2.统计范围

统计范围包括北京市直管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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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统计内容

统计内容包括直管房屋修缮投资、楼房大中修和平房翻挑大修及中修等实际完成情况。

4.组织实施

各房管部门的基层单位(房管所、管段、管片等)的统计(预算)人员,依据房屋修缮定额进行收方和决算,分类填报统计表,逐级报送上一级统计部门,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汇总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5.报送时间

直管房屋修缮统计报表为季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每季后3日上报给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管理单位的报送时间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规定的时间为准。

(二)直管房屋设备运营统计 1.统计依据和目的

依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建住房[2002]67号)、《关于加强居民高层住宅楼电梯管理改善运行服务的通知》(京政办发1992年9号)和《关于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京政办发1994年59号)等规定,房屋设备管理单位要定期维修和保养房屋设备,保证房屋设备的正常使用。

2.统计范围

统计范围包括北京市直管房屋的电梯设备、二次供水设备。 3.统计内容

统计内容包括直管电梯、二次供水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用及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等实际完成情况。

4.组织实施

各区县设备管理的基层单位(设备管理分中心)的统计人员,依据实际投资和工程决算,分类填报统计报表,逐级上报上一级设备管理统计部门,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汇总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5.报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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