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新能源--海上风电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2015-8-22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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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SGS-G3-AQ-32-2015

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 海上风电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2015-6 发布 2015-6 实施

中 国 三 峡 新 能 源 公 司 CHINA THREE GORGES NEW ENERGY CORP

发布

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 海上风电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海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工程建设施工安全监理管理工作,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身、设备设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三)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沿海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十二)海上风力发电工程施工规范; (十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海上风电项目建设施工安全的监理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施工期间,坚决杜绝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坚决杜绝出现公众性、社会性、影响公司信誉的安全事件发生。坚决杜绝出现人身伤亡、车辆、船舶、质量和污染环境事故。

第五条 本项目工程建设施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本项目安全生产实行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单位)、中国三峡新能源有限公司

海上风电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本项目安委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施工作业队伍的分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建设单位职责:

(一)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与监理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递交安全生产承诺书。

(三)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通知施工单位。

(四)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第七条 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一)监理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项目监理机构,并及时将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需要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时,总监理工程师应通知建设单位。

(二)监理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针对不同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相应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三)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施工合同要求。

(四)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并应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五)监理单位应当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海洋环境和沉桩、海上吊装等施工工艺,编制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并严格按照程序文件工作流程规定要求进行全过程监控,把各项预控措施落到实处。

(六)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监督管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