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新)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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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成人社发〔2013〕226号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市人社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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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加强和规范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

第三条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均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第四条 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和治疗,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真实、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指导、协调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经办和结算工作。

第二章 病种分类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规定,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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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病种分为以下四类:

(一)第一类。

精神类疾病: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

(二)第二类。 1.原发性高血压 2.糖尿病

3.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肺心病) 4.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三)第三类。

1.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 2.帕金森氏病 3.硬皮病 4.地中海贫血 5.干燥综合征 6.重症肌无力

7.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 8.类风湿性关节炎 9.肺结核 (四)第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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