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涉爆领域高风险场所、岗位和 工序监管要求(精简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5 21:24:5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粉尘涉爆领域高风险场所、岗位和工序监管要求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厂房应设置为单层轻型结构厂房,厂房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之间的距离应当达到标准要求。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8号及其释义 (3)《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

(7)《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

技术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8号及其释义第一条: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

(3)《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第5.2条规定:建筑物宜为单层建筑,屋顶宜用轻型结构;

(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第5.2条规定: ① 多层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结构;

② 不能使用框架结构的建筑物应在墙上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第3.6.1条规定: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刚劲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7)《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防爆安全技术规范》-AQ 4272第6.1条规定:厂房内存在铝镁制品机械加工粉尘爆炸环境危险区域,厂房应独立设置,与学校、医院、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m,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5m;

(8)《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存在金属粉尘爆炸危险的厂房应当优先选用单层厂房,单层厂房的屋顶应当采用轻型结构;当采用多层建筑时,多层建筑应当采用框架结构。金属制品加工与其他生产工序共用一个厂房的,金属制品加工区域应在厂房内靠外墙设置,并与其它区域用实体墙隔离。

整改措施: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厂房建构筑物的防火安全必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单层厂房的,屋顶应当采用轻型结构;设置在多层厂房内的,厂房建筑物应当采用框架结构;

(3)厂房建筑五内设有粉尘涉爆生产加工区,建筑物与居民区、教育、医院、商业等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50m,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25m;

(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厂房内不得设置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危险化学品仓库。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介质不能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应独立使用。

依据: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8号及其释义 (2)《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

(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

(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

(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

技术要求: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68号及其释义第二条规定: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2)《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第6.6.1条规定:宜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

(3)《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除尘系统安全技术规范》-AQ 4273-2016第4.6条规定:铝镁粉尘不应与铁质粉尘,以及其他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合用同一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不应与带有可燃气体、高温气体、烟尘等工业气体的风管及设备联通;

(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金属制品机械加工企业粉尘防爆安全的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尘系统应当按工艺分片(分区)相对独立设置,可燃粉尘不得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各除尘系统管网间禁止互联互通;

(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第5.5.3条规定: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粉尘或含尘气体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禁止合用一个除尘系统。

整改措施:

(1)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不得共用一套除尘系统;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不通过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不得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应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何一种控爆措施。

依据:

(1)《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2007